时间:2023-01-21 21:02:08来源:法律常识
为保障我市信访工作有序开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及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处置缠访、闹访以及越级等违法上访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级反映问题,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进行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上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信访条例》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讼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讼请求,经合法释明后继续缠诉,不听劝阻、批评、教育的;
(二)政法机关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信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救济请求,而执意坚持非访、缠访、闹访的;
(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的;
(四)组织或者参与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大型群众活动场所、重要会场,或者非法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严重扰乱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五)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滞留、散发传单、打横幅标语、穿状衣、呼喊口号、敲锣打鼓、放喇叭、燃鞭炮、聚集哄闹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煽动、策划、串联、纠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行上访活动的;
(八)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占据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经劝说拒不离开,或者在上述场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九)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非正常上访,或者故意将其遗弃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经劝说无效,致使上述场所不能正常工作的;
(十)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不服从管理,恐吓、威胁、侮辱、谩骂、殴打信访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恐吓、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十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二)借上访之名,故意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节庆日期间到中央国家机关越级信访、恶意登记,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或进京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地上访;采取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等行为,故意制造影响,或以提供、咨询、援助等名义,在幕后煽动、教唆、组织、策划上述活动的,从重处罚;
(十二)以赴省进京上访、持续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十三)扬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以实施跳河、跳楼、跳桥等行为相要挟,制造社会影响的;
(十四)通过网站、QQ群、微博、微信等互联网信息平台,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教唆信访人自伤、自残、自杀,制造社会极端事件的;
(十五)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三、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或判处刑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将依法严惩。
四、信访人在北京地区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的,经北京市公安机关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教育、训诫后,再次进京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之后仍多次到北京地区非信访接待区域起哄闹事的,以寻衅滋事或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处理。
五、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县区,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符合法定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收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或批准机关应依法作出裁定或决定。
六、律师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于律师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法机关提醒:违法上访,触犯法律,失去自由,影响家人。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公民要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害人害己。
中共绥芬河市委政法委员会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
绥芬河市公安局
绥芬河市信访局
绥芬河市司法局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