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1 22:13:38来源:法律常识
众所周知,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从事工作事情的时候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并能获得用人单位和保险的相应补偿。原本在工作场所工作时受伤是很好认定的事情,可是实际生活中有很多工作,只需要一名工人独自施工,这种情况下要是出现意外,却无人证证明,要怎么去认定呢?
陈某为装修公司的员工,2016年7月1日,陈某一人在客户家中装修时,被踢脚线上的刺弹伤右眼,后及时就医,并将情况告知给装修公司的老板。2016年9月1日,因与装修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陈某申请工伤认定。成都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为因工受伤。
装修公司以陈某受伤时无其他人员在场,无法确认陈某是否是在客户家中受伤、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受伤、是否是因为工作受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成都市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经一审和二审程序,法院驳回单位的诉讼请求,维持成都市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律问题关键:单位要有充分的事实证据材料排除员工工伤的可能。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市人社局作为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就辖区内企业职工申请的工伤认定作出决定的行政职权。
二、市人社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向陈某及其同事调查收集了其受伤情况,其所作《询问笔录》及医院出入院病历、工作牌、装修手册等证据材料,能够佐证装修公司与陈某之间的具有劳动关系、陈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工作职责致伤等事实,其认定事实基础清楚,证据充分,市人社局根据其认定的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陈某收到的伤害为工伤,其适用法律正确。市人社局在法定时间内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其程序合法。
至于装修公司提出案涉公司早已移交业主,并无证据证明陈某在案涉工地受伤故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诉称理由,因事发时并无其他人在场,虽然市人社局所调查的记录均表明系听说陈某本人受伤,受伤地点均不清楚,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装修公司在工伤认定程序中除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外并未提交任何佐证刘宗斌所受伤害属于其他非工作场所的相关证据,而在本次诉讼中其所提交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保洁工作记录仅能证明公司系其承包之事实,同样不能证明陈某未在该地点受伤之证明目的,其提出的证人所作证言也表明知晓陈某受伤一事,但不清楚其受伤地点,其申请的另一证人声称陈某致电受伤而不清楚是否是在案涉工地受伤,但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陈某在其他地方受伤,故装修公司的主张陈某非工伤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在生活中的,工伤案件频发,很多用人单位一强势态度对待受伤员工,很多劳动者没法获得合理的待遇和补偿,致使伤势没能获得及时救助,身体和精神受到极大损害。这个时候一定不能轻易放弃,及时咨询专业工伤事务的律师,保留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文/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职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