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1 22:29:19来源:法律常识
新华网北京4月26日电(黄浩)“¥11998元 ,联报优惠¥3880”“价格¥799.00 ,促销价¥20.00”“优惠后¥199,¥2160 ”“原价1770,¥214 ”……面对这些价格几乎“脚面斩”的校外培训课程,你是否已经心动了?别急,这些促销很可能涉嫌价格违法行为。
4月25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组织专项检查,通报了跟谁学、学而思、新东方在线、高斯等四家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价格违法、虚假宣传等行为,并对四家涉事企业分别给予警告和顶格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报显示,四家企业在涉事促销活动中标明的原价,在优惠前均未实际成交过。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表示,上述行为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为虚构原价。
一旦遭遇虚构原价,消费者如何维权?
在日常生活中,降价促销几乎随处可见,一些不良商家开始围绕原价做起了手脚,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中招。那么,消费者如何判断自己是否遭遇虚构原价呢?
对此,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行政业务部主任彭鹏表示,虚构原价在国家发改委的规章解释中有明确的定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有关条款解释》第二条规定:《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
他进一步解释,所谓“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他建议,消费者一旦怀疑自己遭遇“虚构原价”等价格欺诈行为,第一步要留好相关证据,如促销活动的记录、消费记录等;第二步,可以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物价部门投诉。第三步,如有必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旦维权成功,消费者将获得“退一赔三。”彭鹏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顶格罚款就是最重处罚?不,还有后招
此次涉事四家教育机构均面临警告和50万元顶格罚款的处罚,那么,50万元就是对虚构原价等价格欺诈行为最严厉的处罚吗?
当然不是,还有后招。彭鹏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按照《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旦商家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仅有可能面临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彭鹏分析认为,此次四家企业被顶格罚款,执法部门应该是认定违法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否则就不只是顶格罚款那么简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