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06:07:53来源:法律常识
为了简化审判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缓解司法审判人员不足的压力,最新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放宽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的大量适用,也引发了一些诉讼风险,引发当事人对诉讼权利保障的担忧。
本文简要评析小额诉讼程序的主要特征和司法实务要点,帮助当事人正确决策,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主要特征
(一)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
小额诉讼程序属于简易程序的一种,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没有规定的内容,直接适用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
(二)程序选择
1.法院主动适用
立案后,法官认为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会告知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双方都要签署同意适用的文书。
2.当事人双方协商适用
对于超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主要指诉讼标的数额在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三)排除适用的案件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6.知识产权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四)适用条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这个条件与简易程序基本相同,只是明确限定是金钱给付的民事案件。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具体范围: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五)审理主体
小额诉讼程序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层级法院不适用。
(六)标的额数额
小额诉讼程序突出的是“小额”,具体是指:
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案件。
就四川省而言,2020年度全省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74520元,2021年度的数据还未发布。
(七)审理时限
小额诉讼程序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简易程序则多一个月的审限。
(八)审理方式
一名法官独任审判,庭审程序也大为简化,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九)程序转化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已经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案件,不能再转为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十)法律效果
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不再适用两审终审的通常模式。
但是,对小额诉讼程序审判结果不满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实务要点详解
1.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2022)黔0113民申3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无不当,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的规定,根据案卷材料,该案在开庭审理前申请人并未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提出异议。因此,申请人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022)粤0606民申7号
本院认为,汇太公司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但直至原审案件开庭审理时,汇太公司也未向本院提出。其次,本案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标的为11198.5元,诉讼标的金额远低于广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标准,故本案适用小额程序符合规定。因此,对汇太公司的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一方在庭审中提出反诉时,应当终止小额诉讼程序,裁定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22)粤0605民申1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的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在原审的审理过程中,付某娇提出反诉,原审对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且从双方当事人在原审的诉辩意见来看,双方对诉讼标的有原则分歧,争议较大,故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不当。
3.对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不服的,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1)苏04民申29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适用了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该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再审申请人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若对该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不服,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广州全杰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不符合申请再审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2022)鲁16民申1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应当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本案再审申请应由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受理。
4.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不愿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前提出。
(2022)豫1025民申1号
本院认为,……符合小额诉讼其他条件的简单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主动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小额诉讼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方式等便捷高效的优势,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将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在卷或由当事人出具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应告知当事人如不愿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前提出。各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在1.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适当提高当事人选择使用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标准。
原审本诉诉讼标的额为53030元,但未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选择小额诉讼程序,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本案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提出反诉,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原审适用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予以再审。
5.交付等额替代物的行为不属于金钱给付,不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021)苏0803民申28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之一为要求被告交付价值195000元的1516号机械车位,不属于金钱给付案件,不应当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再审申请人周俊光、张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