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07:56:33来源:法律常识
我想你在其他地方没有看到过这个内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为求利益最大化,是选择劳动监察,还是选择劳动仲裁,亦或同时进行呢?
对律师而言,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申请劳动仲裁,律师可以收取代理费,而劳动监察,最多也就是咨询费,这么讲能理解吧?当然这绝不是唯一的理由。
进一步讲讲两者主要的区别以及取舍。
1.管辖
劳动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行政法规,2004年12月1日实施,下称“监察条例”),劳动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法律,2008年5月1日实施,下称“调解仲裁法”)。
简单说,劳动监察是属地管辖,在哪里工作,就只能在哪里进行投诉和举报。
2.时效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部门规章,2005年2月1日实施,下称“监察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劳动监察仅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投诉,劳动仲裁时效则为一年,并有时效中断以及中止的规定。
举个极端一点的例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年多不到两年发生争议的,仲裁委不管你有没有时效中断或中止,直接不予受理(时效中断或者中止,可以提供证据的,在法院还有机会),但劳动监察还可以管。
3.结案速度
根据监察若干规定第18条、第30条、第37条,投诉立案5个工作日+调查60个工作日(复杂再增加30个工作日)+处罚决定15个工作日=80个工作日。但其中没有规定举报立案的时限,以及处罚后整改的时限等,但据我观察,劳动监察一般在两个月内可以解决完毕。
调解仲裁法规定了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之日起45天内结案,复杂情形加15天,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现实中,案件比较多的区,半年到一年时间属于正常情况。并且,非对用人单位一裁终局的情况下,很多案件需要经历一裁两审,动辄一年以上时间。
简单讲,劳动监察效率更高。
4.受案范围
很多人,甚至不少专业人士,对劳动监察存有偏见,认为很多争议,劳动监察无法受理,仲裁可以管,这种意见有没有道理呢?
劳动监察只能解决工资争议?
调解仲裁法第9条(你没看错,这里提到了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根据监察条例第11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能投诉举报的内容可太多,那请问,这些“折腾”用人单位的途径,劳动仲裁管吗?
简单说,劳动监察比劳动仲裁管得宽。
5.如何救济
看看劳动监察有多凶。监察条例第15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检查,那是每年过年前,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家常便饭了,日常案件中,尤其是这个第(三)条,可能就是个很小的争议,但用人单位准备起材料来一点也马虎不得,非常麻烦。
监察条例第3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可以这这么讲,劳动监察大队可以主动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检查,并不限于劳动者投诉的事项,对用人单位有很大的威慑力,减少甚至免除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反观劳动仲裁,庭审流程和民事诉讼几乎相同,倾向于保护劳动者一些的仲裁员,还会主动多调查调查,有部分案件,庭审就是走个流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所有证据一概否定真实性,官司可能就答应了,这个原因很复杂在此不赘述。
6.加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不少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会提出加付赔偿金的申请事项,目前裁判观点已基本统一,未先行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未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指示,劳动仲裁和法院对支付加付赔偿金的申请事项和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这个应予受理和应予支持之间的差距,难道是因为这司法解释说了句废话?感兴趣可以查一下湖南省高院(2020)湘民再91号民事判决。
总结
我全篇都在讲劳动监察多么多么好,难道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是为了告诉读者,你们都去监察吧,让监察大队去把公司查个底儿掉,也不要给陆律师付代理费了?
文章都最后了,写了快三个小时,我来讲最干的干货了,有不少朋友已经遇到的,可能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
“无法查明事实,建议通过劳动仲裁”。
有一个律师朋友,帮你节省的时间和避免的麻烦,超乎你想象。
同时,获取专业的律师服务,需要支付报酬。
码字不易,且看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