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08:12:14来源:法律常识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网友提问
刘先生所在的小区聘请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期限为3年。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小区和物业公司没有重新签订续聘合同,也没有另聘其他公司。请问该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是否有效?物业能否要求小区业主继续支付物业费呢?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物业合同到期后小区没有续聘或另聘的,物业继续提供服务,原物业合同继续有效,物业有权要求小区业主继续支付物业费。
本案例中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小区与物业公司未签订续聘合同也没有另聘其他公司,物业公司仍然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法律上,视为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仍应按照原来的物业服务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也就是,此时物业仍有权要求小区业主支付物业费。另外,法律规定,此时在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的基础上,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委员会都可以随时解除该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是对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原物业管理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事项的规定。
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业主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也没有与原来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续聘合同,为保证物业服务有连续性,小区不会处于无人管理的真空区,原物业公司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应认定为有效。只是此时物业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但需要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没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的,并不影响合同解除的效力,但要赔偿因未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从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或者解除通知延至合理期限之后才发生效力。
物业服务涉及业主群体利益,《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避免了原物业公司的退出将导致小区物业处于无序状态,影响小区业主的整体利益,乃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原物业公司如果继续提供服务的,业主应缴纳物业费。
因此,提醒广大业主,物业合同到期后应当积极磋商是否续聘或另聘,如果过渡期物业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缴纳物业费用,以防影响到到期后小区的各项物业安全卫生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