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08:10:15来源:法律常识
刚才看到广东省一名女律师的文章,说花了一个多月的时间,费尽周折,才与被羁押在某看守所的当事人会见。
从文章中可以看出,并非是某看守所故意刁难律师。律师最终还是在市局一些热心的警官协调下,如愿见到了当事人。
看守所、监狱等羁押人犯的场所,为了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保护被羁押人员的身体健康,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也是有必要的。老羊记得,去年山东省某监狱就发生过一些犯人被感染上新冠病毒的事情,本来是最安全的地方却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闹了一个大笑话。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律师依法会见当事人的权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保障。如果有关部门没有依法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依法监督,提出纠正意见。
广东省的女律师遇到问题以后,也向检察机关反映了,可惜问题没有解决,不知是检察机关没有当回事,还是公安机关没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实际上,在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对双方进行防护是件很简单的事情。以现代的技术条件,无论是哪家看守所都可以做到远程会见。
如果律师不能远程会见,也可以穿着防护服,与当事人在用玻璃密封的会见室见面,用电话当面沟通。
作为一个曾经长期从事检察工作的人,我深知在某些地方律师会见被羁押的当事人非常不容易。为了依法会见当事人,律师往往要求爹爹拜奶奶,费尽心思。
防疫很重要,看守所、监狱绝不能出现疫情。但是,在防疫的同时,一定要保障律师依法会见当事人的权益。
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附录:广东女律师的原文
【虽不是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类的犯罪,但却是做律师以来会见最艰难的一次】
说疫情不给律师会见,里面的警官也不能出来,多方协调了一个多月。看守所窗口的警官说不能给我办会见(原因是疫情期间律师就没有见过,现在还在等通知)
我写了材料去检察院,申请保障犯罪嫌疑人会见权启动监督职能,还是解决不了。
我又找市公安局的协调,市公安局的稽查队长找了所长,看守所同意会见了。
所长开始说要我过来和他们的警官同吃同住三天(意思是医学隔离三天),因为他们警官需要换班,里面的进去看守所要隔离三天,后来又继续协调,同意通过分局的设备给我远程会见。
但是我要自己去协调分局的提讯室(市局的队长还给我说,如果这个案件的分局没有远程提讯设备的话,就给我协调其他分局的远程设备,真的是感动!)
沟通了好几个部门,据说我是第一个疫情期间会见到的律师(不知道真假),今天从广州过来把会见材料放在门口的箱子,通过门口箱子旁的对讲机和里面的警官沟通,等待审批,明天去分局通过公安的提讯室远程会见!
虽然好折腾,但是好在没有隔离我(我不是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有三天两检,24h核酸),经历了这么久,这次算是比较顺利了!
希望接下来,也能顺顺利利……真是感谢市局的这位警官以及其他的办案人员多方协助解决了看似简单实际却很难的问题。
并非谁有意为难律师,为难当事人,也并非是特殊案件,只是疫情我们也是第一次碰到,也在解决,希望以后保障当事人的会见权会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