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08:48:59来源:法律常识
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律师是可以辩护的,而且可以做的工作非常多,辩护律师应当全面阅卷,了解案情,认真审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等情况,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认罪认罚律师辩护也是需要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我叫XXX(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等。我因涉嫌XXX罪行与XXX年月日被取保。 XXX年XXX月XXX日我……(事情经过)。现我深刻地认识到我的行为(如何如何不对,对别人、社会、自己、家庭带来XX危害。 我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我保证…… 希望司法机关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面对拥有着强大司法权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必须保障认罪认罚合作的自愿性与协商的平等性,才能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
其中,律师的充分、有效参与是不可或缺的,发挥着保障程序合法性与促进实体正义性的积极作用。
(一)保障认罪的自愿性,防范冤假错案的作用。
由于被追诉人欠缺法律知识,可能对事实和法律规定存在认知上的错误,特别是涉及罪与非罪的区分问题往往把握不准,这就特别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从而避免认罪上的错误发生。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辩护律师是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力量。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中,通过充分赋予律师在会见、阅卷、取证、辩护等方面的权利,使律师能够进行“有效辩护”,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有效方式。
(二)保障认罚的公正性,防止量刑不当的作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前提是被追诉人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书所确定的刑期范围,而法院的裁判一般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然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恰当、犯罪构成的事实基础和影响量刑的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操作要求等问题都需要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并提供专业意见,尤其需要律师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沟通来解决这些问题。因此,被追诉人需要律师提供专业意见并与检察机关协商,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三)保障程序选择的正确性,有效实现繁简分流的作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目的之一就是实现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从而实现“简案快办、疑案精审”,从而有效解决当下“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有时,被追诉人会单纯为了早日摆脱“讼累”或是尽快“获得人身自由”,不惜违心“认罪认罚”,从而选择适用速裁或者简易程序。此时,律师如果介入并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那么错误的程序选择即可避免,繁简分流的目的才能得以真正实现。
此外,律师的充分、有效参与,还可以保障被追诉人权利行使的客观理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意思表达错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畏惧、焦虑、抗拒心理进行引导和疏导;在当事人、法官、检察官之间发挥沟通的桥梁、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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