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13:25:55来源:法律常识
承办律师:张西东
办案结果:
希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
案件回顾:
案件时间紧迫 律师紧急介入
希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辩护律师根据家属反馈的案情情况、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和侦查机关办理案件的时间节点等因素判断,本案承办公安机关即将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由于时间紧迫,律师需紧急介入进行有效辩护。
法理情理交融 沟通成效显著
接受委托后,张西东律师立即赶赴看守所会见希某。其后,辛本华律师又会见了希某,就本案的辩护方案达成了共识。
由于案件已经进入检察院批捕阶段,律师一方面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向其反映律师了解到的案情:希某案发前连续加班熬夜、事发时心理状态异常、以及其具有癫痫疾病等个人情况。同时阐述了希某身为高校教师,肩负着很多亟需其承办的教学、科研等重要事项。律师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一方面着重分析构成犯罪的存疑点;另一方面,积极沟通家属与被害民警,争取得到被害民警的书面谅解书。
在此基础上,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希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无逮捕必要法律意见书》并附上近八十页的相关佐证材料,法、情交融,论证希某无危害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阐述了无逮捕的必要。最终,律师意见被采纳,检察院对希某作出不批捕决定,这为本案不起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辩护专业精细 结果水到渠成
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多次向检察官阐明希某的行为与阻碍公务、挑战或破坏执法机关权威的行为有重大区别:
一是从涉案情节、主观目的和状态、案发诱因、案发时和案发后的表现等方面,表明希某涉案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依法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是结合刑事司法政策、上海相关司法实践,联系希某个人、家庭和其肩负着承担所在高校的基础教学、科研、行政管理重要工作等情况,论证其无再犯的可能和对其从宽处理的司法意义。
三是书面提交了《关于希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建议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详细论证上述意见,建议对希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在办案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最终检察院对希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从而使希某保住了工作,得以继续从事教育、科研工作。
成功经验:
妨害公务罪案件辩护的困难之处在于,难以取保候审、难以不起诉、难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否能突破常规,关键是要找到案件的核心辩点,以及要在诉讼策略上打好组合拳,降低各方面的阻力,凝聚共识,形成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承办律师简介:张西东律师
刑法学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上海刑事部“刑动派”团队合伙人。专注于刑事业务领域,获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刑事律师”称号。
主要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合规。
关于“刑动派”律师团队
盈科上海刑事部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部门之一。部门业务领域遍及全国,主要针对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走私犯罪、涉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职务犯罪、涉外犯罪、公司反舞弊调查与诉讼等领域提供专业服务。
部门在康烨主任、辛本华、张捷副主任、胡磊秘书长的带领下,秉承专业化、精细化辩护理念,不断发展壮大。部门现有成员近40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1人,博士3人,硕士14人,司法工作、高校背景等5人,建成了一批知识层次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刑辩经验丰富、资历深厚的精英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