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15:02:30来源:法律常识
在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且发放了“民办教师任用证”的,才是真正的民办教师。他们是农村中小学的中坚力量,是他们撑起了基本教育的“半边天”。
只是由于所谓各地规定的任教截止日期“界定”,他们中不少的人被清退,迫不得已离开了无私奉献一、二十年的“三尺讲台”。殊不知,就这个所谓的“任教截止日期”,才是产生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真正原因。因为他们任教在前,而那个“界定”的年限出台在后。
眼下,那些不计报酬、有蜡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的民办、代课教师,也许是以比较尊重历史事实的口吻便改称原民办、原代课教师了。
原民办代课教师当初走上教学岗位,都与学校签订了一到两年劳动合同。合同到期了,学校不再续签,原民办代课教师却能长期从事着教育教学工作若干年。如果是其他行业就已经转正式工作人员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第十四条3款“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目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随着教育形势的发展,对教师队伍的整体要求明显提高,清退民办教师也“无可厚非”。但是,被清退离岗的原民办、原代课教师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辞退经济补偿金。这也是造成原民办、代课教师待遇成遗留问题的一个因素。那么被清退离岗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通过咨询律师及问询劳动仲裁部门,只要符合了下面这些条件,是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原民代教师的经济补偿(或社保)争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三)条的规定,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是,该法又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须自劳动争议60日内到劳动仲裁部门领取、填写并提交申请书……”。
清退原民办、代课教师是在2000年到2003年,已经过去20多年,完全超过了申请劳动仲裁的有效期限。这又让原民办、原代课教师失望了。
不过,教人【2011】(8号)《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说:“妥善解决民办教师的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办发【1997】(32号)《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如此看来,希望还是有的,只能说未来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