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16:36:00来源:法律常识
从事律师行业这么多年,经常遇到有人咨询"骗婚"的问题——
一些经济相对比较困难的家庭,由于男孩或者性格,或者相貌方面的原因,导致不善于与人交往沟通,进而导致成了"大龄剩男",家人比较着急,于是"病急乱投医",想花钱娶"漂亮媳妇",最终结果却是"美梦成空"。
东挪西借、甚至倾家荡产,终于把媳妇娶回了家。可结果呢?
没过几天,漂亮媳妇就"离家出走"——再也不回来了。
或者不让男的碰他,动手动脚就要挨揍,娶媳妇竟然取个古董花瓶——只能看,不能碰。
或者直接去法院打官司,要求离婚。
男方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经官动府,去报警什么的,面子上挂不住,感觉丢人。
不报警吧,人跑了,钱也没了,一家人生活都没有着落,感觉生不如死。
等终于下定决心要报警,要求公安机关追究这些骗子的刑事责任,这时候,公安却说:你们这是正常婚嫁,属于民事纠纷,不再我们管辖范围之内。
真是要把人难为死了。
今天顺手检索了一下法律数据库,检索到了1674份涉及利用结婚诈骗的案例,对这些案例做了一个简单的大数据报告,以往能给那些被骗者一点希望。
时间:2010年2月19日 — 2020年2月19日
罪名:诈骗罪
检索条件:法院认为包含“结婚”
案件数量:1674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0年2月20日
看图可看出,利用婚姻骗取财产的犯罪数量,从2014年突然大幅上扬,貌似之前很少,有人会有疑问,为啥人们从2014年就突然变坏了呢?
其实,并不是人变坏了,原因在法院的一个机制,2012年左右,最高院要求各级法院都要把判决书上传至裁判文书网上,但是各地执行力度不一,加上不少地方都是观望态度,所以刚开始几年文书上传并不理想,大概从2014年、2105年才比较重视判决书上网的问题。
所以,我们才看到了2014年案例数突然增加的假象,实际上此类诈骗案每年的数量都差不多的,应该是稳中有升。
而且这还只是被抓获、被审判的,还有更多受害人选择忍气吞声的、受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等等情况。
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特别是偏远农村,上当受骗的更多,因为有些地方经济不行,加上文化水平较低,就更容易受骗,为了讨个老婆,不惜卖牛买房,甚至穷家荡产,结果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赔了夫人又折兵。
受害人,实在可怜至极。
诈骗者,确实可恨之极。
从地域分布来看,近年来利用婚姻骗取钱财的案例,主要集中在中原大地上,前三名是河南省、河北省、安徽省,分别占比21.33%、9.26%、6.93%。
其中河南省的案件量绝对一枝独秀,高达357件,几乎占了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一。
上面五个地方,安阳市、南阳市,比较出名外,其余三个县都不是特别有名气,加上是县城,可能不少人根本不知道他们是哪个省的。
反正有两个我就不太清楚,泌阳县、余干县,一查才知道,泌阳县是属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余干县属于江西省上饶市。
前五名中,有四个法院都是河南省的,只有余干县是江西的。
一审案件有1280件,二审案件有380件。大概可以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29.69%,同时表明极大一部分案件,当事人对于一审结果还是比较满意的,不再申请上诉。
1.主刑
有期徒刑的案件有1290件,占了绝大部分案件,有期徒刑是指六个月至十五年的徒刑,就是说大多数人只要涉及此类案件,至少要在监狱或者看守所里呆上六个月。
另外,还有9件包含无期徒刑的案件。
2.附加刑
涉及罚金的案件有1329件,再加上没收财产的10个案件。基本上很大一部分案件都涉及到财产了,只是财产受损的程度不一样而已,有的是罚一部分钱,有的则要穷家荡产,直接回到解放前,还要在监狱里度过漫长的一段时间。
为了钱财,不仅失去自由,还失去了处心积虑骗来的财产,到底是否值得?
图中显示很清楚,犯罪金额为3万元至10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多,有310件,占总数的四成还多。
10万元至20万元的案件有140件,1万元至3万元的案件有117件。
三者相加,1万元至20万元的有567件,占案件总数接近八成。说明利用婚姻诈骗的,基本就在这个水平。
为了十万元左右的钱财,就要承担着可能坐牢几年的风险,不知道她们做这件事之前,有没有好好计算一下性价比。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梁健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结婚为名,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是坦白。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健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4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缴纳。)
二、对被告人梁健梅未退赔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辩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