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03:38:12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公车改革,各类公车都逐渐减少。对于市内、县内的交通基本上都是靠职工的私车,如果是对于长途的交通出行,可以采取公务平台车辆调度的方式进行。但是很多时候,特别是乡镇、街道,出行基本都是靠自己的私车出办理公务。
特别是在基层,比如开会、送文件、拿文件、进村入户、开展活动、走访慰问等等,都需要用到车,而这个时候为了方便、快捷也不会到公车调度平台上进行申请,用自己的车更方便。
如果在办理公务的过程当中没有发生任何事故,也没有任何插曲,那么大家自然高兴。但是如果开自己的私车办理公务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应该是谁的责任?是单位的责任还是个人的责任?全责还是部分责任呢?
比如:某个乡镇在元旦的时候要去慰问村里面的困难群众,因为慰问范围就在乡镇范围内,因此无法使用公务用车。领导安排党政办小王开车,社建办、综治办同志一同前往村里面慰问。在走访、慰问的路途当中,因为村里面的道路弯道较多且陡,避让不及造成以为村民受伤。车也开到了排水沟里,受损严重。
经过初步认定,小王作为驾驶人,疏于观察和判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乡镇里面也觉得,交通事故是小王的责任,作为用人单位没有责任。
小王的看法:
小王觉得很冤屈,跑到领导办公室说,“我是因为单位领导叫我去,我才开私车的。而且我开车是为了办理公务,不是我自己的私事。虽然我每个月领取了公车补贴,但是我修车都不够啊!”
单位的看法:
然而,领导却说,“小王啊,你每个月拿着公务交通补贴,你开着私车下去是你的义务。而且到村子里面走访慰问这个事情,交通方式你们可以自由选择的。这边都已经认定是你的责任了,当然是你来赔偿。”
然后撂下一句,“要是不服,就走SF途径吧!”
那么这个责任到底应该是谁负责呢?
1.从法理上来讲,应该是单位来负责。不仅要承担责任,而且要承担全部的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单位职工执行公务这是属于正常的工作内容,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对他人、财务造成损害的,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我开着车去慰问困难群众,这本身就是履行职务的一种行为,你不叫我去慰问,我怎么会去慰问?而且慰问文件、通知、名单等等白纸黑字,的的确确就是职务行为。
在重庆纂江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周某某根据单位关于2017年元旦春节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的工作安排,负责带队走访慰问涉案社区的困难群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须赔偿70余万元,最后法院判决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单位对该职务行为承担责任,周某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2.从情理上来讲,应该是单位来负责。私车公用是为了高效率地完成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而采取的措施。虽然可以通过租车、打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走路步行、骑自行车等方式来履行公务,但是这样的话工作效率会下降很多。而且考虑到慰问品的运输、交通工具的便捷性、乘坐的舒适性,开车无疑是首选。假如大家都骑自行车、走路,这样一天估计也就只能办一件事情,如果到村子里面去的话,估计还要两天左右,一天去,一天回。
虽然已经拿着公车补贴,但是这不是“开私车办公务不是职务行为”的理由。而且,如果因为职工开着私车而发生交通事故,说是职工的全部责任。这样会寒了多少单位职工的心?以后还有谁敢开自己的私车去办公事?我想恐怕是没有人会再开自己的私车。
总之,私车公用已经成为基层单位的一个普遍现象。虽然目前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私车公用出现事故会由谁承担责任,但是这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否则既伤了身,也伤了心。大家觉得,私车公用出了交通事故应该谁负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