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23:14:59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本律师在顺义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子女抚养权争夺的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女方)与男方于5年前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天(现年四岁半)。由于工作原因,男方常年被派驻国外无法照顾孩子,而孩子小天身体较弱,经常生病。虽经女方带孩子前往多家医院诊治,但最终还是落下了扁桃体肥大、呼吸不畅的病症。由于在养育孩子问题上的分歧让双方频繁发生矛盾,进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男方便委托律师向顺义区法院起诉离婚并以孩子在女方照管期间经常生病为由要求把孩子判归自己抚养。而女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坚决不同意放弃孩子抚养权。
本离婚律师认为男方争夺子女抚养权的理由不仅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而且也是违反生活常识的。虽然天下的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健康成长,但都无法保证孩子永远不生病,更何况每个孩子的体质有差异,有些体质较弱的孩子的确容易生病,这是自然规律所决定的。单纯以孩子经常生病来指责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观点是片面的。
本律师认为丁先生要想以此作为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理由最起码还需要以下其中之一的证据:1、孩子生病一贯是由于对方太过疏忽或者故意让孩子生病,有虐待孩子的行为;2、孩子生病后,对方故意消极对待,拒绝或者拖延为孩子医治,有虐待甚至遗弃孩子的行为。从这两点可以看出:孩子经常生病与对方的故意或者说是恶意损害孩子利益行为要相辅相成才能作为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正当理由。本案中男方仅以孩子在女方照管期间经常生病就企图争得孩子抚养权的做法属于犯了常识性错误,不可能据此得到孩子的抚养权。相比较而言,反倒是我的当事人由于一直在照顾孩子,在孩子生病时也积极为其医治,与孩子建立起深厚的母子感情,所以在离婚争夺子女抚养权时更有优势。
其实,在本律师处理过的众多涉及争夺子女抚养权的离婚诉讼中经常会有当事人犯下类似男方所犯的错误,而他们的结果无一例外地均无法得到法官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