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23:16:14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81执319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吴良仁
性别:男
年龄:46
住址:巢湖市中垾镇庙集行政村涧吴村39号
身份证号:342601********3130
立案时间:2019-01-11
执行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吴良才、吴良仁、吴永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金善兵材料款198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19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2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0元,本院减半收取2175元,由被告吴良才、吴良仁、吴永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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