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2 23:39:01来源:法律常识
8月15日,哈尔滨市一辆236路公交车在进入终点站时溜车,与前车车尾相撞,一位正在刷车的公交车刷车工人当场身亡。从视频中可以看到,一辆236路公交车停到了车牌号为黑A09580D的236路公交车正后方。此时,一名带着红色安全帽的男子开始擦车,仅仅10几秒的时间,后车司机起身的功夫,后车直接向前溜去撞上前车,该男子被夹在中间,后车前挡风玻璃撞碎。后车司机受到惊吓慌忙倒车,并下车查看。
8月16日,媒体采访了236路公交车队队长,队长称驾驶员回到终点站时操作不当,只使用了电子助刹,未拉起手制动,导致72岁的刷车工人死亡。
就此,猛犸新闻记者采访了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峰,刘律师表示,安全无小事,操作须谨慎。通过观看视频可以看出该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司机承担责任与否,应当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予以确认。一、如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该司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承担全部责任或部分责任的,该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应当由司机所属的公交公司予以赔偿;二、死者家属可以根据道路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来确认司机及司机所属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可以向死者生前所属单位主张因公死亡的相关赔偿事宜。
同时,刘律师提出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罪均是因过失而造成他人的死亡,但是两个罪名有明显的区别。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关于道路的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如果该场所并非是公共停车场,而是内部停车场或者是生产场地,那么在因过失而造成他人伤亡的过程中,就应当认定为是过失致人死亡。
来源:猛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