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00:30:08来源:法律常识
这些年来,许多律师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广而案件数量锐减。有律师同行还问对我有没有影响,我坦言说对我有影响的不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是疫情限制出行。我主打的是技术辩护尤其是无罪辩护,对于那些“认罪即重判”的案件尤其是“要么无期要么无罪”的案件,显然不可能选择认罪认罚,只能找有无罪辩护成功经验的律师据理力争。
无论是在本地办案还是外地办案,只要是与其他律师合作,我都是妥妥的“操刀手”。我曾戏言说自己的任务就是“扛着炸药包”啃掉“火力点”,后面的律师可以沿着我撕开的口子“突击”。与其他律师合作办案,看起来只是我一个人出名字,其实我背后跟着一个律师辩护团队,必要时还会组织疑难案件分析会、专家论证会。这些分析会、论证会也是我的“智囊团”,提醒我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从而料敌从宽。
对于那些“要么无期要么无罪”的案件,律师只能坚持无罪辩护。律师此时最好的结果是争取到无罪,其次的结果是改变罪名轻判,最坏的结果也不过依旧是无罪。既然不可能因为律师无罪辩护从无期变成死刑,那么律师为什么不奋力一搏全面质疑公诉机关的有罪指控呢?
我拿到到的第一个无罪辩护改变罪名轻判案件,是2010年马某破坏军事通信案,后来惠州市某法院“实报实销”判决后不久就释放了。我拿到的第一个“要么无期要么无罪”的案件,是2016年张某网络诈骗2435.5万元。本来已经推翻了2435.5万元的电子证据,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实报实销”判了一年多。如果说对于量刑3年以内的案件当事人还会犹豫要不要无罪辩护,那么对于量刑10年以上尤其是可能判处无期的案件,当事人基本都会选择无罪辩护。至于“认罪即死刑”的案件,当事人还有选择吗?他们必须找一个有无罪辩护成功经验的律师,帮他们死里求生全力以赴。
无罪辩护意味着律师不可能做形式辩护,你再谈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上有七十老母下有幼童嗷嗷待哺,毫无价值。我惯用的就是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逐一拆解辩护,你指控的任何罪名都需要相应的证据支持。例如你检察官说构成诈骗,那么你就先要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而不能存在民事纠纷,你还需要证明被告人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具体行为,兜底的要求则是被告人主观明知而不能猜测他可能知道。即使被告人说他“知道”,那么检察官也需要论证被告人“凭什么知道”,被告人认罪不能降低公诉人的举证责任,万一造成冤假错案呢?
证据质证我曾提出“三板斧”理论,“你凭什么来取证”(法律依据)、“凭什么你来取证”(主体资格)、“凭什么这样取证”(程序规范)。在我“三斧头质证”面前,大量不合法不合格的证据都会被剔除。如果是高度依赖口供的案件,我更是先提醒公诉人单凭口供不能定罪量刑,只有毒品案件属于特例,本案不属于毒品案件因此不能特例。然后我会“三次剔除”,第一次剔除“传来”口供,第二次剔除“不规范”口供,第三次剔除“纯口供”,此时还能剩下多少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呢?
律师接到刑事案件时,第一反应就是无罪辩护,除非现有证据足以推翻律师的无罪判断或者妥协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需要牢记“有利有理有力”刑事辩护三原则,如同兵法所言“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力则止”。律师即使妥协也应该通过有效辩护去“以胜求和”,而不能“投降乞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