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02:52:27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二】:妹妹原告周某丽起诉哥哥被告周某勇等共有纠纷一案
——老宅动迁,兄妹为何反目成仇?外嫁女真的没有动迁份额吗?
[争议焦点]:
1、外嫁女是否还能享受老房征收利益?
2、证人证言能否作为法院认定实际居住的证据?
[审理法院]:虹口区人民法院
[房屋性质]:公房
[律师代理]:原告周某丽
[案情简述]:
系争房屋虹口区唐山路某房屋系公房,原系双方父亲承租,父亲过世后双方协商一致把承租人变更为被告周某勇。系争房屋有两本户口本,原告一本,被告一本,后被告陆续把其妻子、儿子、丈母娘的户籍迁入,造成原告方一个户口,而被告方四个户口的局面。
2020年房屋列入征收后,被告方作为承租人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获得征收补偿款人民币740万元。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仅主张分得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但被告仍不同意。被告认为,原告属于外嫁女,其户籍虽未迁出,但已经长期不居住系争房屋,不能认定为同住人,不同意分割动迁款。
原告实在气不过,通过网上联系咨询了多位律师,仍未能下定决心提起诉讼,原因是心里没底。第一、系争房屋长期出租,自己确实已经长期不居住。第二、对方有四个户口,虽他们其他地方都有房,但该房是否为福利性分房不确定。
直到原告找到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雷敬祺律师,并听完雷律师有理有据的分析后,才决定委托提起诉讼。
“旧改征收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马上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冻结了一半370万动迁款,同时申请多份调查令调查被告他处住房情况。最终查明被告方妻子曾把一套新市北路的公房购买为售后产权房。
审理中,被告方提出原告为外嫁女,出嫁之后长达数十年未实际居住,其居住利益不依赖于系争房屋,不能认定为同住人。并且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其岳母户籍迁入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应能认定为同住人。系争房屋居住条件很差,该节事实不符合常理,明显是被告方做伪证,原告再次被气得不行。原告代理律师理性进行了分析,并梳理出应对思路。之后,原告方补充收集了相关证据,并申请法院依法调查,同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户籍均在系争房屋内,原告周某丽户籍迁入后曾在内实际居住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应认定为同住人;被告妻子曾买下新市北路公房产权,合同显示亦享受过折扣,不宜认定为同住人;被告儿子户籍迁入后曾实际居住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应认定为同住人;被告岳母户籍从其配偶所有房屋迁入,被告等称其户籍迁入后住至动迁,但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人证言亦与陈述不相符,本院难以采信,且其与系争房屋关联较远,无需系争房屋安置其居住,不应认定为同住人;故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应由承租人周某勇、其儿子周某和原告周某丽共同取得并分割,其中周某勇、周某丽与系争房屋来源更未密切,应适当多分。周某勇作为系争房屋承租人平时管理系争房屋贡献较大,对居住部分的奖励亦可多分。
综上,综合考量系争房屋的来源、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各方历史居住状况、他处住房情况的因素等,酌情确定原告周某丽可分得货币补偿款280万元。
一审判决后,虽原告对周某勇儿子为同住人有一定争议,但判决结果原告方已经达到并超过诉讼前的预期,没有提出上诉;而被告方基于各种原因考虑,也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1)关于“外嫁女”在原有房屋的征收利益。
首先,“外嫁女”不能享受原有房屋的征收利益这个观点是不成立的,本质上还是要对该“外嫁女”是否符合同住人三个条件进行认定。
其次,有些情形下的“外嫁女”不能享受原有房屋的征收利益,本质上是该“外嫁女”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比如户籍曾经迁出,重新迁回后从未实际居住,或者他处享受过福利性住房政策等。
(2)关于证人证言是否能获得法院采信。
我们认为,首先,证人应当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其次,证人证言陈述的事实应当客观符合常理,并有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证人如果作伪证会存在重大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