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04:19:09来源:法律常识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李梦晴
3月30日,德州市临邑县市民马先生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反映,2000年11月,自己来到山东鲁晶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班,至2021年4月,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保。2021年4月,马先生把该情况反映到了临邑县人社局,公司从2021年5月开始为其缴纳社保,马先生希望公司能补缴2000年11月份至2021年4月份的社保,但是公司却称无法补缴,而临邑县人社局则告诉自己需要法律文书。
对此,记者联系到山东鲁晶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广山。“之前并不是公司不给他交保险,而且现在确实补缴不了。”张广山告诉记者,公司一开始提出为其缴纳社保的时候,马先生拒绝了,另外,由于马先生并未在之前的公司做减员,在山东鲁晶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就无法做增员,所以不能成功缴纳社保,去年做好减员和增员后,公司立刻为其缴纳了社保。
对于公司的回应,马先生并不认同。“当时在一个全体会议上,公司提了交保险的事情,但是还需要个人向公司递交申请。并且,缴纳保险后,工资涨的就比没缴纳保险的员工慢,我之前的公司在2002年就破产了,我来这边,也没有人和我说需要做减员,去年我找了人社局后,公司才告诉我。”马先生认为,公司并未尽到应有的告知义务,而缴纳保险的“潜台词”是员工涨薪幅度小。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临邑县人社局,保险征缴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对于规范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有明文规定:欠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欠费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向补缴地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的法律文书。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的,不得再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补缴业务应当通过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每年产生的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业务进行抽查,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抽查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律师崔玉成:缴纳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马先生和公司可以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核算这期间的损失,进行补偿。另外,马先生未进行减员,公司可以不录用,但是录用后有审查义务和告知义务,需要帮忙解决社保问题,这不是不缴纳社保的借口,应防止双重劳动关系造成的混乱,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