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06:38:22来源:法律常识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关于动迁补偿)
(一)租赁期间,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的租赁合同纠纷受理问题
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以房屋被征收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则以未获得征收补偿为由拒绝解除合同、搬离房屋。此类纠纷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因房屋承租人是被征收主体,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适用裁决前置程序。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被征收人仅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不再具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资格,故实践中对该类案件是否受理存在争议。
倾向性意见认为,承租期间,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的,一般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征收补偿关系和房屋租赁关系。
若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就承租房屋涉及动拆迁事宜有约定的,则应按其约定进行处理。若房屋租赁合同未有约定,则宜先处理征收补偿关系。因为征收补偿范围中涉及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等费用与承租人有着密切关系,若出租人在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向承租人支付相应补偿之前迳行解除租赁合同,则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解除可获得的合理补偿难以确定,不利于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故此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宜待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再行处理。在征收补偿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之前,若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但符合合同解除权的除外。
二、动迁补偿利益分割纠纷
(一)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涉及配套商品房)分割案件管辖的适法统一问题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的管辖问题,审判实践中做法各异,争议较大。有的法院将此类纠纷确定为共有物分割纠纷,有的法院则以分家析产为案由。管辖上,有的法院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有的则按不动产专属管辖处理,或由安置房屋所在地法院处理,或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倾向性意见认为:当事人起诉要求分割家庭共有的征收补偿款及安置房屋的,一般应确定为分家析产。鉴于征收补偿款及安置房屋系针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若因涉及多名被告,或多套安置房屋分布在不同辖区,分别由不同法院进行管辖,易引发案件执法标准的不统一,且征收利益分割往往涉及不同地区征收补偿政策的实施,故此类案件一般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为宜,以便于案件事实调查与处理标准的一致。
(二)配套商品房的实体处理问题
征收补偿安置中,征收事务所一般根据被征收房屋地块的相关政策确定该户可分配的配套商品房数量,并由被安置人签署房屋认购确认书。在配套商品房未实际取得时,被安置人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时即要求确认配套商品房的购买权,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有的法院予以确权分割;有的法院则驳回当事人诉请,暂不处理。
倾向性意见认为:在配套商品房未实际取得时,被安置人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时要求确认配套商品房的购买权,其实际是主张分割房屋的权利。鉴于被安置人将来可能获得的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 故法院不宜进行确权、分割。若动迁款预留在动拆迁部门用于购置安置房的,动迁款亦可不作处理。当事人要求确认安置房购买权的,法院可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应向当事人释明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
本文摘自《上海高院 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5]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