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区交通事故律师咨询,引以为戒萍乡市公布七起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时间:2022-10-01 04:39:09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江西网萍乡讯 方鹂、记者陈成报道:12月26日,中国江西网记者从萍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为提醒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支队收集整理了今年12月全市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12.10”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7年12月10日14时35分许,何某驾驶赣J J2****小车,在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烈士陵园门口路段掉头时,因操作不当,与停在道路边车主为钟某的赣J1****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成因分析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何某驾驶小车未集中注意力,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通行的行为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事故教训

驾驶车辆在道路行驶时,集中注意力,认真观察路面情况,在行驶过程中为避让道路上出现各种紧急情况,也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避让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率。

案例二:开发区“12.9”交通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7年12月9日晚上,糜某驾驶无牌货车沿朝阳路由北(福田方向)往南(硖石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途经开发消防大队门口路段靠最左侧车道逆行。这时,遇杨某驾驶赣J8****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该路段由南往北相对驶来。因糜某驾车逆行;杨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避让时连车带人倒地,摩托车在倒地滑行时与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成因分析

糜某驾驶无号牌、机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逆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事故教训

此事故中,糜某为图省事提前驶入道路左侧逆向行驶固然违法,但是杨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现在连小朋友都朗朗上口,而且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一直都在严厉打击酒驾,但是仍然有很多很多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被抓到,认为自己也没喝多少酒,不会出事。惨剧已然发生,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不得酒后驾车。

案例三:“12.11”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2017年12月11日晚上,李某驾驶无牌农用车由莲花县升坊镇往莲花县升坊镇浯二村方向行驶,18时25分许,行驶至319国道莲花县升坊镇镇政府门口路段时,将其前方站在公路右边的尹某碰撞,造成尹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所发生的原因及解析:1、李某所驾驶的农用车没有相关合法手续,驾驶多年也没有经合法登记上牌,属于所谓的“黑车“。此类“黑车”普遍活跃在乡村之间,在其所在地的村子周围,不论是乡村道路、还是县级道路到处乱行,无视交通规则;2、超负荷运转,出现的险情多。大部分农用车辆经年不修,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性能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属“老牛拉破车”,而且此类车在加速到一定车速后,制动能力变差,一遇到突发险情不能及时把控或停车,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并且这种车辆因未挂牌无法购买到交强险,事发后受害者方很难得到相应的合法赔偿,极易引发社会矛盾。3、交通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差。驾驶此类车辆驾驶员多数未取得驾驶证,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基本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心理常识,从而导致了大部分驾驶员所见“世面”不多,眼界不宽,自我约束力不强,参与交通行为的随意性很大。他们又害怕被交警查处,为躲避交警查处心存侥幸专挑“空档”上路行驶。4、该事故发生当日为晚上,由于此时间段车辆较少,驾驶员心理上容易松懈,加上在晚上虽开启了远光灯但灯光昏暗,现场道路两旁没有安装路灯,使得给驾驶员视野上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因此造成了事故的发生。5、农用车驾驶员年龄大、文化素质低下,当年龄步入老年化就会使得生理各项机能逐步弱化,反应能力以及判断力明显迟缓,这也是造成此次事故方面的原因。

案例四:“12.3”320国道芦溪县银河路口路段交通事故”

2017年12月3日03时55分许,许某驾驶赣C0****轻型厢式货车由宣风镇开往芦溪县方向,途经320国道芦溪县银河路口路段时与站在马路中央的行人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许某当日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第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刘某横过马路未确保安全是引起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通过没有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确保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此次事故的教训是:当事人许某当日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受冷空气的影响,能见度较低,未集中注意力,未认真观察道路其他车辆和行人情况。与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刘某相撞,造成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行人刘某通过没有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确保安全后通过。

这是血的教训,警示我们广大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确保安全,遇突发情况应沉着冷静、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发生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现场相片……

案例五:“12.10”319国道上栗县金山镇高山村路段交通事故案

2017年12月10日19时40分,王某驾驶湘A8****小型轿车(车上乘坐:陈某)从上栗往浏阳方向行驶,途经319国道上栗县金山镇高山村路段,遇甘某驾驶赣CC****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挂赣J5***挂挂车停在前方道路右侧,因王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导致所驾湘A8****小车与赣J5***挂挂车相撞,相撞后湘A8****小型轿车又与从上栗往浏阳方向行驶由曾某驾驶的赣JU****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及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当日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因措施不及操作不当,未能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该次交通事故发生的部分原因。

当事人甘某当日驾驶车辆停放在道路上,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未能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是造成该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

当事人曾某当日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无引发该次交通事故的违法原因。

当事人陈某当日乘坐车辆,无引发该次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

造成该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因为:1、夜间路边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要有警示灯,警示牌,2、夜间行车要保持安全车速、车距。

案例六:“12.18客车”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2017年12月18日清晨,莲花县长兴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朱某驾驶赣J5****号大型普通客车(核载47人,实载2人)从莲花往萍乡方向行驶,07时0分许,途经319国道(816KM+600M)萍乡市湘东区白竺乡路段下坡时,因路面结冰打滑,朱某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失控驶出右侧路面后与道路右侧民宅发生碰撞后停车,造成赣J5****号大型普通客车售票员贺某受轻伤和村民谢某某住宅、罗某车库、谢某搅拌机、模具等物品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发当日清晨,当事人朱国华驾驶赣J5****号大型普通客车第一班次从莲花往萍乡方向行驶,从出站到案发路段全程都是天寒地冻,部分路段更是结冰严重,朱某作为长期从事该线路行车的驾驶员,理应引起高度重视,谨慎行驶。但朱某思想麻痹、疏忽大意。在此次事故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任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事故经验教训

1、连日来,受冷空气影响,我市出现降温降雨浓雾结冰等恶劣气候,尤其给319国道湘东白竺路段的交通通行带来重大影响。白竺乡太阳升村、红星村、柘村、7.5公里长坡和莲花五峰隧道至柘村路段甚至出现了能见度只有10至15米的大雾和结冰。导致因恶劣气候原因带来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仅仅12月18日清晨到上午8点,就有10辆车辆发生侧翻、追尾。12月19日清晨到上午8点,有4辆大小车发生事故,而且两天的交通事故都造成了319国道中断,人车滞留,群众怨声载道,司机苦不堪言,给正常的社会工作、生活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2、面对降温降雨浓雾结冰等恶劣气候驾驶员驾驶车辆在道路行驶时,都应降低行驶速度,集中注意力,认真观察路面情况,在进入弯道前应提前采取制动减速行驶。安全通过弯道,减少事故的发生率。

3、此事故发生后,白竺中队办案民警耐心对事故的起因、经过、结果进行细致分析,结合现场相片、碰撞痕迹、碰撞前的刹车痕迹、轨迹等证据进行论证,对事故涉及的村民民宅和财产进行了细致的登记造册,逐一审核,多次组织涉案当事方协调赔偿事宜。经过办案民警一天的的辛勤努力,最后使涉案4方当事人对赔偿款项基本达成一致。莲花县长兴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心服诚悦,并当场兑现承诺,先期垫付村民赔偿款。当地群众对白竺交警中队办案民警严谨认真的办事作风以及对涉案当事人诉求耐心细致、有理有节的解答衷心称赞。

4、面对降温降雨浓雾结冰等恶劣气候的肆虐,白竺交警中队及时启动恶劣天气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实行全警24小时上路,强化巡逻管控。采取开启警灯、喊话提示、警车带路、车载电子显示屏提示、压速行驶、间隔放行等方式,提醒过往驾驶员开启大灯和防雾灯,低速行进,注意保持安全距离,禁止超速抢行。与此同时,积极与99.3交通文艺广播频道联手,将每天即时路况对全市进行广而播之。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因恶劣气候造成的交通事故。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案例七:“12.6”道路交通事故

2017年12月6日晚上,邹某驾驶湘AC****轻型仓栅式货车从朝阳路沿楚萍路往供电局方向行驶。18时15分,途经一流美食屋门口路段时,车辆左侧后视镜与行经方向由左往右沿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发生挂擦,导致杨某倒地,造成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邹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停车让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邹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路段楚萍路一流路段两侧小区较多、人流密集,且作为市区主干道,车流量较大,道路两侧虽然设置了路段照明,然而照明效果较差,晚上尤其是雨夜极易发生机动车碰撞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提高道路两侧照明灯亮度,在斑马线前设置减速带。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