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13:16:3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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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民事主体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亦有缔结合同之自由。今日在明律师分享的案件,虽然合同签订双方已就委托事项、各自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且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约定事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最终还需要法律的评价。
小张不具有北京市购房资质,整日愁眉蹙额,闷闷不乐。一日在与好友小王聊天时得知,小王的亲戚家住北京某区,且家里马上就要拆迁了。小王称可将小张变更为待拆迁房屋共有产权人,等到房屋拆迁时,小张即可取得购买回迁房的购房指标,同时可以在办理过户后将房屋过户到小张名下。
于是,小张便委托小王代办购买房屋,并支付代办费及购房定金共计70万元,委托期限为2年,小王亦承诺2年内就能完成委托事项。
光阴荏苒,日月如梭,2年时间很快就到了。此时的小张,非但没有取得回迁房产,连购买房屋的资格也变得“遥不可及”。
此后,小张与小王多次协商退还购房款等事宜,但一直无果。随后,气愤的小张一纸诉状将昔日好友小王告到北京某区法院,要求其退还70万元购房款。
诉讼过程中小王辩称,他与小张之间确实存在委托关系,也已经帮助其取得了购房指标,他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受托义务。
小王认为,小张未能取得回迁房产,主要由以下两方面原因造成:第一,目前征收方还没有对待拆迁房屋进行拆迁腾退;第二,因后期还要补交房款,小张称自己没有钱,想要中途退房。同时,小王称,其已通过待拆迁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变更的方式将购房指标给予了小张,因此无法全额退回购房款,最多只能退还10万元。
北京某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小张与小王之间确实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事项为代办购买北京市回迁房产。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之间缔结的合同或者合同条款,若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属无效。
本案中,小张明知道自己并不具有北京市的购房资质,亦不具备购买回迁房的资格,却仍然主动委托小王以非法手段购买北京市回迁房,其委托行为既扰乱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共管理秩序,也存在规避北京市房屋限购政策、违反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非法性。
最终,法院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并依据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判令小王退还小张70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于2020年生效。
【结语】民事法律行为以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为原则,但民事主体双方缔结的合同若存在法律规定之无效事由,该合同将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明律师提示大家,在缔结合同时,除了需要根据合同目的对合同条款进行磋商外,还应注意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避免最后因合同无效,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及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