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找律师诉讼期间可否回国,诉讼时效的意义和弊端

时间:2023-01-23 13:55:04来源:法律常识

一文读懂 | 诉讼时效应了解的十个问题

如今相信很多人对诉讼时效这个词并不陌生,经常有当事人问笔者,这笔钱已经很久了,可能诉讼时效都过了,还能要回来吗?但实际上,大家对诉讼时效的具体内容了解的还是很有限的。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聊一下诉讼时效这个话题。

诉讼时效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也就是说,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就可能会产生失去司法裁判保护的后果,也就是可能丧失胜诉权。

问题一:诉讼时效有多长?

很久以前,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比较复杂,有一年、两年、三年、四年、五年、六年、二十年等。民法典在民法总则基础上,对诉讼时效进行了统一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问题二:诉讼时效从什么时间开始算?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以常见的民间借贷为例,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借款之日起1年到期,但满1年到期后借款人未还款的,则从第1年零1天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3年,而不是从借款之日开始计算。

问题三: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吗?

可以,诉讼时效可以中止或中断。

中止,就是诉讼时效暂停,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就是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问题四:什么案件都有诉讼时效吗?

不是的。根据《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问题五:诉讼时效届满了是不是就没办法了?

不是。诉讼时效届满,符合条件可以重新起算。

比如,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催收材料、双方重新确认结算、债务人承诺清偿债务、双方重新签订还款协议、债务人履行部分义务、债务人要求债务抵消等。

问题六:诉讼时效届满了还可以起诉吗?

可以。只要债务人不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法院不会主动释明和适用。

问题七:诉讼时效能不能自己约定?

不行,根据《民法典》第197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问题八:诉讼时效有什么特殊规定?

法律还对诉讼时效规定了三种特殊情况,根据《民法典》第189条、190条、191条规定:

(一)分期履行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问题九:除了诉讼时效以外,其他的法定期间能否中止、中断或延长?

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99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问题十:欠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

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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