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三年以下能缓刑吗,湖北随州刑事律师辩护 诈骗罪判刑多长时间了

时间:2022-10-01 05:17:10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

经审理查明,XX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唐某某使用“谢某”、“吴某”等化名在手机微信公众号“某某通”上发布虚假招商做手工的信息,在全国各地寻找客户。邓某1、石某2、邹某、石某1、邓某2、袁某等人通过手机公众号平台了解到该信息后,来到随州市曾都区某某国际广场C座11楼找到被告人唐某某,与其面谈合作事宜。被告人唐某某谎称由其提供原材料,与客户签订合同,回收客户加工的产品。当客户有合作意向后,被告人唐某某又告知客户自己有渠道购买加工产品的机器,并介绍上述客户从申某处购买磁礳氮化机。其中,邓某1购买一台,支付14400元(人民币,下同);邹某、石某1等人合伙购买一台,支付15500元;石某2购买一台,支付14400元;袁某购买一台,支付14400元;邓某2购买一台,支付14400元。后邓某1等人按照被告人唐某某所述标准进行加工,产品完成后交付被告人唐某某回收时,被告人唐某某均以不合格为由拒绝回收,且拒不签订加工合同。邓某1等人发现被骗后,于XX年8月12日13时许向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西城派出所报案。该所接到报案后,迅速出警赶至随州市城区某某花园1x号楼1单元2xxx室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至此,被告人唐某某骗取邓某1、石某2、邹某、石某1、邓某2、袁某共计73100元。

XX年9月16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曾都区西城某某花园17栋1单元2xxx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告人唐某某操作间内摆放一台礠礳氮化机,该机机身未见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产品规格、电话等,也未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该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另查明,XX年3月22日,被告人唐某某的亲属分别与本案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唐某某赔偿邓某1的经济损失18400元,赔偿石某2的经济损失18600元,赔偿邹某、石某1的经济损失19500元,赔偿邓某2的经济损失18400元,赔偿袁某的经济损失18400元。上述被害人书面表示对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XX年4月16日,被告人唐某某的亲属向本院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唐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扣押清单、赵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唐某某与石某2、邓某1等人微信聊天记录、石某2等人快递运单、转账记录截图、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2.被害人邓某1、邹某、石某1、邓某2、袁某、石某2的陈述;3.被告人唐某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4.赔偿协议书、赔偿款收条、谅解书。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物色被害人,骗取被害人签订合同并介绍其购买设备,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不属从犯。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能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郓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社会危害性小,同意对被告人唐某某进行社区矫正,故可对被告人唐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但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某某属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唐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上缴国库。

注明:若想获取完整判决内容,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湖北随州刑事律师辩护 诈骗罪判刑多长时间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