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05:25:06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新华网
记者:清新的空气、洁净的水体、优美的环境、安全的食品药品等,都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请问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保护生态环境、食药品安全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获得了哪些效果?
胡卫列:近年来,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把保护生态环境、食药品安全作为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采取了一系列积极举措。
一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守护祖国绿水蓝天。2015年7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0587件,督促近5000家违法企业整改,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10万公顷以上,索赔治理环境、修复生态等费用4亿元。2017年,检察机关重点参与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专项监督活动,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严厉打击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央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实施方案的要求,部署江西、贵州两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确定各自办案重点,更好服务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二是维护食品药品安全,依法保护“舌尖上的安全”。检察机关印发《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重点关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问题以及监管方面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政违法行为。
记者:从2013年起最高检以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形式,连续五年集中力量,重拳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我们看到2017年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成效明显,请问2017年初部署的两个专项活动采取的工作措施与以往有何不同?
张志杰:2017年初最高检下发的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工作方案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工作措施,除了要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现场督导和挂牌督办、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外,还提出了三条有创新性的工作措施:一是突出监督重点,紧盯问题严重的案件、领域、区域,专门提出重点加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空气、水、土壤等领域的监督工作,尤其是京津冀、长三角、东三省、长江流域等重点区域的监督工作。二是在拓宽监督线索发现渠道方面,专门强调要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通过“大数据”分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与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发现线索。主动会同公安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重点区域、领域开展排查,尤其对受污染的河流、湖泊、水库、土壤、空气及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的区域等要倒查污染源,摸排案件线索。设立网络媒体观察员,关注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舆情,发现监督线索。三是坚持数量与质量两手抓。积极争取监督办案规模整体稳中有升,但同时保证案件质量。处理好类案与个案、大案与小案的关系,既要办好一个案件,又要加强对类案的监督,解决类案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系统性问题;既要重视办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小案,也要善于从小案入手,办理一批有震动、有影响的大案,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记者:作为最高检直接联系群众、直接服务群众的窗口部门,请问控告检察厅在便民利民服务方面采取了哪些新的举措?
许山松:最高检控告检察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最高检决策部署,始终把便民利民、为民办实事作为工作主线,不断拓展服务群众渠道,创新服务群众方式,提升服务群众工作水平,陆续推出一系列便民利民新举措,使检察服务更加人性、快捷、便利,更加符合新时代新要求:
一是积极推进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着力为群众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式的“一站式”服务。12309检察服务中心整合、开发、升级检察机关所有对外服务职能,建立起集检察服务、检务公开、监督评议等功能于一体的检察机关统一对外服务平台,分为3大模块11项具体功能,包括控告、申诉、法律咨询、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重要案件信息与法律文书公开、代表委员联络、人民监督员提交监督诉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箱等。这些功能模块可以通过12309门户网站、12309电话、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和12309微信公众号四种渠道进行访问,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立体式的服务。
二是积极推进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着力为群众提供就地表达诉求的高效便捷服务。全国检察机关网上信访信息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将四级检察院所有信访渠道、信访业务、工作流程全覆盖,推动信访业务标准化、处理流程透明化、统计分析智能化、过程监督社会化、工作管理信息化,实现了网上受理、网上流转、网上答复、网上管理,推动法治信访、责任信访、阳光信访。2017年3月11日,全国检察机关网上信访系统子模块“人民检察院网上信访大厅”完成建设,并率先在最高检投入试运行。目前,网上信访踊跃,呈逐步上升趋势,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开通网上接访,有利于减轻群众奔波劳累之苦,减少群众诉累;有利于真正“敞开门”接访,推进群众信访和解决问题大“提速”;有利于减少越级上访特别是越级进京上访,逐步实现从来人访到网上信访模式的转变,构筑群众诉求不出门的“阳光道”。
三是积极推进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深度应用,着力为群众提供跨越“千里”的面对面服务。2015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基本建成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开通以来已应用2万余件次。一些地方已实现应用常态化,有条件的检察院还将触角延伸到派驻检察室、流动检察室,实现检察监督和法律服务全覆盖,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极大地方便了群众。
记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请问检察机关是如何落实该制度的?
尹伊君: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要求,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全国检察机关站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益保障新期待,积极谋划,强力推进,努力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常态化。
2014年3月,最高检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并明确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能分工,建立了相关工作机制,细化了工作程序。
2016年8月出台《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进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救助的方式和标准、救助工作的具体程序、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以及救助工作中违法责任追究等,涵盖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方面,满足了救助工作的客观需要,对检察机关做好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发挥了承前启后、理念引领、规范指导的重要作用。
据统计,2014年至2017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41009件,实际救助36876人,发放救助金3.5亿余元。检察机关开展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记者:检察机关在保护农民工等困难群众权益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获得了哪些效果?
胡卫列:检察机关十分重视保护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最高检明确提出把民行检察打造成民生检察的品牌,重点聚焦环境、教育、就业、医疗、居住、公共安全等民生领域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重点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突出办理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案件。重庆、四川等地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人社厅等单位加强沟通,联合出台协作文件,共同建立维护困难群众利益联运机制。山西、广西等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专项活动,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司法援助,引导和支持企业职工、农民工依法维权。
2017年12月,最高检及时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协助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的通知》,部署从12月15日至2018年2月15日,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监督活动,综合运用支持起诉、诉讼监督和督促履职等职能,积极协助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努力确保辛苦一年的农民工拿到工资回家过年。据统计,专项活动以来,检察机关共监督办理该类案件4000余件,帮助27000余名农民工讨薪4亿元。
记者:尹厅长,您刚刚介绍了最高检先后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请问检察机关是如何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
尹伊君:在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方面,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细化救助条件。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对《意见》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如,吉林等地将“侦查机关立案5年以上仍无法侦破”确认为案件无法侦破。河北等地进一步明确规定应当认定为“生活困难”的具体情形,包括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弱、病、残等;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的;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助的;其他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形。《意见》的进一步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
二是进一步健全救助程序。地方检察院成立了以检察长或分管院领导为组长,控申、侦监、公诉、未检、反贪、反渎、执检、民行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司法救助小组,将司法救助工作贯穿到各个办案环节,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告知权利、及时受理救助申请,实现了检察机关内部救助工作的无缝对接。
三是加强协作,创新工作方法。各地检察机关注重加强与法院、公安、民政、教育、劳动、卫生、残联、妇联、团委等部门衔接,充分发挥各单位扶贫解困的作用,初步形成了司法救助、政府救助、社会救助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进一步提升了救助效果。浙江等地检察机关探索建立联动救助机制,规定司法救助以县级救助为主,案件影响重大且救助金额较大、县级救助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省、市联动救助。这种做法将救助资金保障向下倾斜,有利于解决救助资金保障与救助案件数量不匹配的矛盾,化解基层单位救助经费保障不到位的问题。
四是延伸职能,丰富救助方式。各地检察机关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不是简单给钱了事,而是针对司法救助临时性、辅助性的特点,延伸救助工作职能,深入了解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实际困难,结合被救助人的具体情况,因案施策,依托各方力量,采取更加有效的救助方式,开展多元救助,真心实意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将经济救助、心理疏导、精神抚慰等多种举措有机结合起来,经济救助缓解生活困难,心理疏导化解矛盾症结,特殊帮扶彰显人文关怀,形成了“经济救助、心理疏导、特殊帮扶”相结合的多层次立体救助模式。如四川绵竹市院与共青团市委出台对留守儿童开展司法救助的规范性文件;宜宾县院与当地公益组织“春霞关爱女童中心”协作,开展了以“代理检察官妈妈”、“春霞行动”等为载体的帮扶活动,帮助当事人走出心理创伤阴影,重建对生活的信心。有些地方检察机关对于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来源的救助对象,积极与民政部门等联系,努力为其提供社会工作岗位,增强当事人的“造血”功能;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当事人,积极加强与政府协调配合,跟进后续的民政、医疗及社会帮扶,增强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