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22:11:49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情况
当事人在2017年通过姐姐以姐姐名义(姐姐系显名合伙人,当事人系隐名合伙人)与被告合伙经营母婴用品店,投资金额为35万元。
合伙开始后,当事人又向合伙人出借20万元用于合伙母婴店的经营。
2018年因各种原因,当事人以姐姐名义从合伙母婴店退出,双方约定当事人方退出合伙,由被告向当事人方支付退伙款人民币65万元。
退伙后,被告向咨询者姐姐支付了50万3千元,剩余的15万一直不能按期付款。
2020年7月,咨询者迫于以姐姐名义不好催款,于是对合伙进行了显名处理,即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原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15万元,于2020年8月20日前归还。
2020年8月5日,原、被告重新签订了两份还款协议书,协议载明被告由于资金周转于2020年7月22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分十期还款,未按期还款需承担未还款金额10%的违约金,另需赔偿原告律师费等损失。
签订还款协议书后,被告仅还款人民币3,000元,剩余款项经催告一直未还,遂酿成本案。
案件分析
这个案件算不上复杂,但就事实的选择上与当事人有了些许争执。
当事人认为有借条,且她在合伙期间有以她姐姐的名义向被告出借款项,款项数额为20万元,应当以直接型的借贷关系起诉被告。
但笔者在分析了案件发生的时间线及证据后,未认同她的意见,理由有两点:
其一,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需举证证明已经交付出借现金,但当事人的转账记录已找不到,
且她已记不清所转款项是通过何人出借,如果直接以合伙期间出借20万元作为事实基础发起诉讼,那么因未提供流水,对方及对方律师肯定会主张未收到款项,届时法院大概率也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其二,从款项的来源及性质来讲,认定为直接的借贷关系不符合事实,容易出问题。
应当看到的是,当事人通过她的姐姐投资合伙开母婴店,经合伙协议、出资的凭证、退伙协议、借条、还款协议书这些客观证据,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条载明的款项来源为退伙结算的退伙款,亦可证明还款协议书的款项为退伙款转化而来。
相较于民间借贷原告对于出借款项的高标准举证,定性为转化型借款原告的举证责任低很多。
诉讼思路
1. 为避免过重的举证义务,并从尊重事实、还原事实的角度出发,以转化型民间借贷为基础代理本案。从请求权基础分析,本案定性为转化型民间借贷不存在障碍。
(1) 请求权的事实基础。
I. 原告以姐姐名义与被告进行合伙。
II. 原告以姐姐名义进行了退伙结算。
III. 原告进行了合伙人身份的显名化,并将剩余的15万元退伙款转为借款。
IV. 以上事实原告持有入伙协议、退货协议及借条予以证明。
(2)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2. 将当事人姐姐列为第三人,以便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
结果
1. 法院判决结果
(1)法院认为:案涉15万元虽基于退伙产生,但被告以原告出具借条、还款协议书的方式确认借款事实,且第三人予以认可,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且生效。
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构成违约,约定10%的违约金未过高,律师费为约定之债,且未超过陕西省律师收费标准,予以支持。
(2)法院判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3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47,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4700元,律师费X元。诉讼费减半收取,全部由被告承担。
启示
(一)结算转化为民间借贷优势
1. 举证责任轻。
就本案而言,如果在未经结算的情况下以合伙纠纷启动诉讼,被告可能会提出各种诸如未实缴出资、合伙亏损等抗辩,如果无法进行清算,最后的结果大概率返还投资本金,借款如果无法提供相应流水证据,大概率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反之,正因为本案原告在退伙时签订了退伙协议,并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将剩余款项转化为借款,借款的来源仅需提供入伙、退伙协议即可,建立了一道相对完美的防火墙,隔绝了被告对原告退伙的各种抗辩理由。
2. 转化为借款适用民间借贷的各种规定,预期性较强。
合伙经营母婴用品店,系个体工商户形式的合伙,适用民法典/民法通则有关个人合伙的有关规定,而合伙目前都还未出司法解释,仅有法院的判决归纳出的裁判思路,不确定性较强。
另外假若违约金约定过高,被告有权要求法院进行降低。
而转化为民间借贷,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合同法及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约定的利息保护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保护上限为15.4%/年,预期明确。
(二)应及时将合伙款、股转款等原因产生的欠款转化为借款
产生欠款的原因繁多,既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认可因调解、和解、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为转化性民间借贷的效力,那么基于民间借贷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可以将退伙款、股权转让款、欠付货款等转为借款,以使对方的抗辩不成立、预期更强。
结语
最高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中出现的种种争议均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值得我们去认真、反复地翻读。
另外,基于举证责任、违约责任等因素的考量,请求权基础的选择也应当成为我们认真研究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