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22:53:42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社会上家事纠纷数量不断激增,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大桥司法所、大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杨浦区司法局、大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总结“枫桥经验”,主动跨前,探索家事纠纷诉前调解制度,完成了杨浦区第一例家事纠纷诉前调解个案,为大桥社区家庭搭建了幸福的彩虹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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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提要:
*2019年1月21日,王某(女方)哭泣着找到杨浦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填写诉状要求与丈夫赵某离婚,并要求由自己来抚养2个月大的女儿,由赵某按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同时给付其一次性补偿金20万元。
* 根据区司法局的工作要求,大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区人民法院委托,在询问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着手准备调解。
人民调解员分别约见了双方当事人,听取了双方的陈述,了解到:王某与赵某于2017年9月相识,至2018年5月,王某发现自己已意外怀孕,双方于同年10月25日前往民政局登记结婚,11月26日女儿出生。由于赵某刚动迁,动迁房在松江,还未到手,故其与赵某一直住在赵某舅舅家。在王某坐月子期间,其多次与赵某母亲因琐事发生争执,赵某在一旁也不保护自己的妻子。2018年12月21日晚,王某与婆婆再次发生争执,赵母让赵某的舅舅将王某和其出生才1个月的女儿赶出家门,王某只得在宾馆住宿,在此情况下王某只得起诉离婚,并向赵某提出按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同时给付其动迁一次性补偿金20万元。赵某则表示不肯离婚,希望调解员做王某的工作。
人民调解员在梳理了纠纷经过和争议焦点后,分析认为:婚姻关系牵涉到比较复杂的人身关系和家庭关系,婚姻双方应当持严肃慎重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上,除非很明确双方感情破裂,否则初次起诉离婚在一般情况下,法官会给当事人6个月的冷静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也从法律上体现了对婚姻的慎重态度。调解员认为此案能不离婚就尽可能劝和。至于女方王某提出由于意外怀孕而不得已结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一起前往婚姻登记处结婚是合法有效的。
孰料,调解员在约见双方当事人后的第二天,赵某又匆匆来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向调解员反映昨夜赵母被王某打了。调解员在其支支吾吾的言语中了解到昨日男方的家长、亲属一共五、六人来到王某借住的宾馆想把孩子带走,王某不肯,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赵母被王某推搡了几把。这为案件的调解增添了不小的难度。
调解员在斟酌再三之后,确定了“先外后内,先分后合”的调解方针。首先上门看望了赵某的母亲,做其工作:每个母亲都有护犊的本能,现在年轻人社会压力大,在情急之下可能会冒犯到长辈,我可以去跟王某谈谈,让她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您诚恳道歉,望长辈对小辈宽容些,再说孩子尚在哺乳期,一般来说由女方抚养较为适宜,如果要看孩子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不要采取过激的行动。赵母表示只要王某肯道歉,此时就算了。同时调解员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夫妻二人都无工作,立马联系到王某:若要男方支付抚养费可能不会如诉状上要求的4000元那么多,法官也会考虑男方实际经济状况行使自由裁量权。男方家里动迁,女方要求补偿金20万元在诉讼上也存在风险,考虑到男方动迁男方现在在婚姻上无原则性过错,而且希望维持婚姻,望王某能给赵某一个机会让其回到自己身边,让其先去找一份工作,支撑一下家庭,为避免矛盾,可用动迁过渡费暂时在外租一较小的房间,等动迁房下来后可搬去动迁房居住,平时多去看望双方长辈即可,孩子还小,不能让孩子受到家庭破碎的打击。王某称:本不想给赵某机会,但看在女儿的份上可以试试与赵某和好。随后调解员找到赵某:你不想离婚就一定要拿出男子汉气概,找一份工作,有稳定的收入在外租一小间可以和女方一起过日子,我已约好了,明天你们都到我调解室来,好好坐下谈谈,天气预报明天早上下雨,女方现住某宾馆,带着孩子过来又撑伞不方便,就看你的表现了。赵某表示只要不离婚就听调解员的。
次日方带着女儿一同来到调解室,都表示不离婚,感谢调解员的努力,让他们给了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王某表示立即撤诉。看着双方牵手离开的背影,调解员会心地笑了。
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
调解卷宗归档
此次纠纷调解成功,是全区首例家事纠纷诉前调解案例,调解员从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到着手调解,再到调解结束,在文书制作上力求做到规范,比如在《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征询意见书》上不但体现与法院衔接上的委托与受托关系,也体现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意愿,符合人民调解的自愿原则。在调解业务上熟练运用法律,比如考虑到双方今后的情感,人民调解创造性地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让双方只签署调解笔录即可,不再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技巧也使用得当找到关键人物,确定了“先外后内,先分后总”的调解方针。此案的调解成功为今后我区调解类似案件提供了程序上可复制、方法上可借鉴的宝贵经验。大桥司法所将继续总结“枫桥经验”,不断创新,不断跨前,在区司法局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深化法制建设,推进大桥特色的人民调解,架起大桥群众间幸福的彩虹桥,为大桥百姓能和谐地过好即将到来的己亥年春节献上了一份过年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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