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4 02:06:48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受害人以假证骗保反遭对方取证且被当庭问趴致先胜后输
本案例讲述的是,肖仁权律师在被聘任为本案例诉讼代理人至开庭前的5天时间里,深入“虎穴”,巧妙地向对手获取了关键证据,进而在庭审相互提问阶段,以不到3个提问的速度将对手当庭被问趴下,进而成功逆转案情的故事……
一、背景概要
1、交通事故情况:2015年5月13日,史和某被张亚某驾驶的小汽车碰撞,形成双方交通事故。肇事后,张亚某逃逸,交警部门认定由张亚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史和某受伤后到医疗救治,治疗终结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花费的医疗费、误工会、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害费用近14万元。
2、史和某的个人信息情况:史和某,女,至交通事故日年届63岁又10个月,家庭住所江苏省江都区吴桥镇南桥村河西组。职业为粮农。自幼未读书且至本案开庭时仍为文盲,不识字也不会写字。日常生活中,她不认识自己的名字,也不会写自己的名字,更不会其他的读书识字或写字。其身体状况、体力状况、脑力状况以及外在形象,均与一个典型的中国农村老妇人形象无异,几近风烛残年之秋。
3、一审情况: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由于各方未就史和某的损害赔偿事项达成一致,史和某便以肇事司机张亚某、小车车主张润某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都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为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37202.6元。史和某向法庭提交了事发前在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证明和事发前3个月工资表,以此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赔偿项目,但保险公司认为这些证据存疑,不可采信。一审中,史和某聘请了当地的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史和某本人未到庭,保险公司未聘请律师也未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出庭,而由公司理赔人员代理诉讼。通过审理,一审法庭还是支持了史和某的诉请,除去不合理的费用主张外,法庭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赔偿项目,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史和某92898.6元。一审史和某胜诉,保险公司败诉。
4、上诉情况: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事实认定错误为由,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二审初期仍未聘请法律专业人员代理诉讼。二审法庭于2016年4月18日开庭,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保险公司员工向史和某所在村村民张正某所做的一询问笔录,其内容主要是没听说史和某在单位务工而是在家种田(注:不过张正某风吹两边倒,2016年5月6日开庭时,张正某却又向对方提交了一份与本次提交的笔录相反的证言。算是自己推翻了自己本次的作证效力),但保险公司未向法庭申请张正某本人到庭作证。因该证据尚缺乏一锤定音的证据力加之证人未到庭作证,因此法庭拟要求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所谓的负责人薛志祥出庭接受质询,因此法庭宣布休庭,择于2016年5月6日再次开庭。
5、保险公司聘请上诉案诉讼代理人:根据对2016年4月18日庭审情况的评估,保险公司认为案件的走向凶多吉少,2016年4月30日,保险公司决定聘请具备近30年保险从业及保险诉讼经历的肖仁权先生,负责该上诉案的后续诉讼事宜的代理人。至此,该案的走向便转入了被动变主动、防守变进攻、败诉变胜诉的逆转轨道。
二、巧取逆转案情证据的关键之举
(一)精准判断对方的证据系伪造等案情,为找准突破口提供了足够的自信。综合对本案受害人史和某个人的基本情况的分析,结合连续6年多担任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炊事员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技能,再根据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和事发前3个月的工资表的出奇“规范”---好似专门为本案诉讼“量身定做”一般,肖仁权先生得出以下初步结论:
1、史和某未在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担任炊事员工作。理由是:因为史和某不具备胜任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炊事员工作的基本技能、文化素养和身体要求等条件。
2、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和事发前3个月的工资表系在对方代理人的指导下伪造的证据。理由是:如果史和某确实未在该单位担任过炊事员工作,加上系文盲的史和某不会想到伪造证据,即使想到了也不知道如何伪造证据,那么仅凭该单位为史和某伪造证据,是不太可能做到符合或接近符合诉讼证据规则的。因此,只有在对方诉讼代理人的指导下,这些证据才会被伪造得这么接近“真实”。
3、史和某、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是伪造证据参与者中的短板和漏洞,也是保险公司突破本案被动局面的最主要的两个关键方向。由于史和某、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对诉讼证据规则不太了解,即使对方的诉讼代理人已对他们“千叮万嘱”,他们也很难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的“进攻”下自圆其说。特别是史和某更是他们短板中的短板,无论她的诉讼代理人如何对她进行交待,她都无法单独应对。
(二)看病开方,对症下药,选准调查取证的突破方向。根据案情分析,肖仁权先生把突破的主攻方向重点确定为史和某本人、史和某周边的组织或村民(组织重点是村委会、村小组)、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共三个方向。突破的方法包括正面的调查取证(如笔录、录音、视频等)、当庭的质询、当庭的提问等。只要三个方向中有一个方向得到有效突破,就能够扭转案件的走向。
(三)一“调”一“送”,真相大白。所谓一“调”,就是保险公司深入“虎穴”到史和某家里进行面对面的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史和某“自暴”真相。所谓一“送”,就是史和某及其子女主动要求到保险公司职场,就史和某在家接受保险公司核查核实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时,再次将有关真相的证据“送”了给保险公司。
1、面对面向史和某调查取证。2016年5月4日上午,保险公司请求当地派出所派员协助参与调查,保险公司代理人与派出所民警等人,瞅准史和某一人在家的机会,在村干部的带领下,直接来到史和某的家里。当面向其调查核实,在交通事故事发前她主要从事职业、她是否连续6年多一直在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炊事员工作、是否知道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这个单位或去过这个单位等事项。得到史和某以下流利且肯定的答复:
1、交通事故发生前,她在家种了八亩田,现在给了一部分其他人家种,交通事故发生后还种了四亩田。
2、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年,她80多岁的妈妈跌跤摔伤得比较重,她弟弟就让她主要服侍她妈妈。同时,有空时也帮别人家剪萝卜干,有时候也采粽叶卖。
3、在交通事故前,她从来没有去过单位烧过饭或从事炊事员工作,也从来没有听说过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也没去过这家公司。
在调查核实的时,拍摄了同步视频、做了同步笔录,并由史和某本人捺手印、派出所民警签名见证。
2、顺势获取史和某及其子女“送”上门来的关键证据。2016年5月4日下午,当史和某的子女和诉讼代理人得知保险公司及派出所上午到其家向史和某做了笔录、录了视频后,便以上午受到保险公司胁迫和欺骗为由,要求到保险公司职场对上午所做的笔录、视频内容进行说明和更正。但在其进行说明和更正的谈话中,史和某的如儿媳再次明确表述了“史和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年,她80多岁的妈妈跌跤摔伤得比较重,她弟弟就让她主要服侍她妈妈”的事实。保险公司当场做了全场视频拍摄。
通过一“调”一“送”,保险公司终于获取了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的关键证据。
(四)逼“蛇”出洞,乘胜追击。为防止对方在新的铁证面前再次耍赖,肖仁权先生决定逼史和某、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所谓的负责人薛志祥亲自出庭,通过当庭质询和提问等方式,再次将对手伪造的证据打回到原形。于是,向法庭提交书面申请,以便于查清事实为由,要求史和某、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所谓的负责人薛志祥亲自出庭接受法庭质询,此举得到法庭支持。
三、对方被当庭问趴
2016年8月8日,二审法庭组织第3次庭审。经法庭传唤,在本案从未出庭的史和某本人不得不出席本次庭审(注: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所谓的负责人薛志祥仍然拒不出庭接受质询)。在庭审的相互提问阶段,肖仁权先生按照事先准备好的问话提纲,准备逐一提问。前3个提问分别为:1、您在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做炊事员6年多,请问这个单位大致在什么位置,大致的门牌号或大致靠近哪个十字路口或离其大门口最近的马路叫什么路?2、这个单位平时烧饭燃烧是用电、还是液化气或煤气、或柴禾?3、请您说出3-5位该单位您最熟悉的人的名字和性别,谐音或小名均可。虽然是这么简单的问题,岂料史和某一问三不知,她回答不了其中的任何一个问题,在肖仁权先生要求其务必回答的情况下,史和某当庭嚎啕大哭,当众撒泼。在此情况下,肖仁权先生当即提请法庭将询问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法庭明确表明,因史和某从来就没有去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做过炊事员工作,所以她无法回答前述问题。
肖仁权主任
教育背景:湖南大学法学专业
业务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资本市场与证券、银行与保险。
诉讼特点:具备综合法律服务能力,属于“全能型”诉手。擅于“五分钟识胜负”,即在受阅案卷后的五分钟内识别并决定案件的胜负走向,提前对案情及其走向做出准确分析,谋划于他方未觉之时,行动于他人未动之际,屡创奇效;敢于在诉讼中“出奇兵”“亮妙招”,把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运用到极致,将处于危急的案情化险为夷。
经典案例:2013年在上海高院以五分钟的抗辩,将近亿元的上海市泰和隧道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理赔诉讼案发回重审,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公司一审败诉后赢得了重大转机。
诉讼特长:善于将诉讼的技能技巧发挥到淋漓尽致,精于化诉讼的陈规俗套为“鬼斧神工”的奇思妙想,于人之不经意处破解案件的瓶颈,实现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工作经历:成长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基层一线,历经保险公司各层级经营管理,直至保险公司总部法律总监岗位。在长期从事保险和各类法律事务及诉讼经历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学理论和诉讼实战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