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4 02:43:27来源:法律常识
新中国成立后,邓颖超作为《婚姻法》起草小组的主持者,为《婚姻法》的起草和颁布实施做了大量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50年5月1日颁行;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
1.经济补偿请求权
㈠《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㈡《民法典》在上述基础上增加了“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经济帮助请求权
㈠《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㈡在离婚经济帮助方面,《民法典》与《婚姻法》保持一致。
扩展阅读:离婚经济帮助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⑴一方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生活难以维持或没有住房;⑵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应当有经济负担能力(包括住房条件)。若受助方年轻且有劳动能力,只是暂时性困难,法院判决时多采取一次性支付帮助费用的方式;若受助方年老体弱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院判决时一般要考虑给予长期妥善安排并定期给付金钱。
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㈠《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作出了具体规定,其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基于《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4)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⑸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㈡《民法典》在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方面比照《婚姻法》增加了一项“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兜底条款。
扩展阅读:因夫妻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外情并不必然导致离婚损害赔偿,只有一方有重大过错时,无过错方才可主张损害赔偿。
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称姘居,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共同点是长期共同生活,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婚外情是指男女双方在已有婚姻家庭之外而产生的感情,俗称偷情,通常表现为背着老婆(或丈夫)及家人在外面有了除婚配妻子(丈夫)之外的情人。法官适用法律判决时,其本身就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的过程,即是对法律规范内涵及外延的认识过程,其关键在于法律解释的方法不同。法律解释的尺度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条只包含四种情形。能否将婚外情扩充解释为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三者定义来看,婚外情不具有共同生活的行为,尚不至于破坏我国一夫一妻制度,故而不应作扩大解释,因此婚外情并不必然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目前国内的司法审判实践亦是如此。婚外情虽然未破裂一夫一妻制度,但同样破坏夫妻感情,虽然《民法典》比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但何为重大过错,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目前可供参考的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49其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十二“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该案中,张某婚外情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婚外情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属于“重大过错”,应承当离婚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