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4 05:36:57来源:法律常识
新时代下,刑事辩护有何作为?11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京举办,主题为“新时代刑事辩护:挑战与展望”。
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京举办,聚焦新时代刑事辩护
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作了题为《实现新时代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的发言。他呼吁,应当尽快推进刑事诉讼过程辩护的全覆盖,把律师在场权的权利确定下来。与此同时,他还希望能在监察案件审理阶段探索建立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以此实现监察案件高质量发展。
陈卫东指出,党的二十大报告把高质量发展明确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刑事辩护作为法律皇冠上的宝石,实现其高质量发展既是新时代刑事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一个现实紧迫而又重大的话题。
他直言,我国的刑事辩护工作可以说是在曲折中不断前行,取得的进步有目共睹。但同时,由于立法滞后,犯罪态势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刑事辩护在当下面临的挑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愈发复杂多样。
新时代之下,如何实现新时代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在陈卫东看来,首先需要解决量的问题,没有量变就无从谈起质变,“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一直低位运行,与发达国家90%多的辩护率相比,差距比较大。”
值得关注的是,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部署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两部门又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实现了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和法律帮助全覆盖。“经过五年试点,审判阶段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到80%以上,这项成绩值得肯定。”陈卫东说。
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0月,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意见》同时指出,试点工作中暴露出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也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遂有必要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2年10月27日,两高两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陈卫东分析说,前述《意见》的出台恰逢其时,一方面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试点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成熟的经验,可以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全覆盖工作提供借鉴。另一方面,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稳定在85%以上,可以说被告人的前途命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基本确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获得辩护的机会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自明。
不过,除了审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外,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侦查阶段尚未推进这一试点,“我们现在应当尽快推进刑事诉讼过程辩护的全覆盖。”陈卫东表示,在中国诉讼结构下,侦查对起诉和审判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侦查阶段如果能够实现辩护的全覆盖,将为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客观性带来非常正面的作用。
“特别是口供,我国定罪量刑几乎很少没有口供,而口供围绕着自愿性、合法性,一直是法庭审理中、案件裁判中的焦点问题。”陈卫东坦言,如果能够实现刑事诉讼辩护过程全覆盖,特别能够把律师在场权的权利确定下来,将是非常了不起的进步。
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律师辩护权利的保障。陈卫东认为,一方面应继续完善律师辩护权利体系,另一方面还需要建立和完善保障律师辩护权的司法救济程序和办案责任制。
他补充说,保障律师辩护权利关键在于督促公权力机关依法正确履职,“当前可行的方案是构建和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和办案责任制,一方面形成公权力之间的制约关系,另一方面倒逼公权力主体正确执行法律。”
不止于此,关于律师辩护覆盖问题,陈卫东则建议在监察案件审理阶段探索建立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
“监察机关调查案件不是刑事诉讼活动,也不是刑事司法活动。所以我们监察制度在设计中、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律师的介入,律师也不能为被调查人提供法律帮助。”陈卫东为此建言:为了既保证监察案件的顺利进行,不影响不干扰监察机关办理案件,在监察后的审理环节是不是可以建立一个监察审理部门听取律师的意见环节。
他认为,这是实现监察案件高质量发展,也是实现刑事辩护制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步,“如果能够实现突破这一步,对监察制度的长远发展、对律师辩护制度的推进都具有非常深远而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