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4 08:46:49来源:法律常识
杨女士与周先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杨某怀孕期间,周某常周末赌博至深更半夜,引起杨某不满。后因周某及其母要杨某在家带孩子并阻拦其参加单位安排的培训,激化了矛盾。杨某于2013年2月被赶出家,双方分居。2013年3月至8月底杨某被公派出差,但期间仍回沪与周某一起吃饭、带孩子玩。2014年2月,周某出具《承诺书》,表示自己过错致夫妻失和,愿放弃共同财产二套房子所有权、无偿过户于妻子名下。之后,双方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5年3月起周某多次口头提出离婚,杨某顾及孩子尚小未同意。2015年8月杨某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2015年8月,周某母亲起诉周某和杨某要求归还其借给给儿子媳妇买房的钱款200余万,获支持。二套房产被执行法官拍卖了一套。2018年1月周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在庭审时以各种理由否认《承诺书》真实合法性,要求按照最早“出资”比例,自己分得90%以上财产。那么周某所写的《承诺书》是否有效?周某是否有权要求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财产?
1.办案思路
钱陈律师:首先,《承诺书》是夫妻财产的约定还是财产的赠与,要厘清关系。男方认为这肯定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因为两套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将他所有的份额赠与给女方,这肯定是单方面的赠与行为,而不是夫妻财产的约定。如果是夫妻约定的话,应该有甲方乙方约定的内容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但是这个承诺书上都没有,只是说男方把他的房产给女方。所以说,男方认为这肯定是一个赠与行为。
赵善颖律师:我作为杨某的代理人,坚持认为《承诺书》是一份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合法,应该被严格履行。首先,《承诺书》形成是周某和杨某反复商量之后成稿的,是双方、尤其是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承诺书》内容符合婚姻法十九条关于夫妻可以对婚内财产约定“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规定,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再次,签订《承诺书》后,双方又到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周某已用实际行为履行了《承诺书》的内容。因此,作为女方的代理律师,我认为《承诺书》是有效的财产约定,应当被严格履行。
2.《承诺书》系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
钱陈律师:首先,从《承诺书》的内容来看,女方是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没有任何义务,只享有权利。这个《承诺书》完全是男方单方面的义务的法律行为。而且男方将他的财产赠与给女方,这完全符合单方赠与的特征。所以说这个《承诺书》是一个单方的赠与的文书。男方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稳定才写这份《承诺书》,他希望家庭完整,夫妻和睦,而现在要离婚了,如果《承诺书》有效,等于女方把财产全部拿走,男方净身出户。我认为这很不公平,所以我们要求把这份承诺书撤销,撤销这个赠与行为。
赵善颖律师:我认为《承诺书》是一个双方的意思表示。因为它形成过程中是经原、被告反复商讨,共同协商决定的。虽然最终《承诺书》上仅有周某一个人的签名,但被告杨某对此是认可、接受的。而且两个人也共同到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将房屋产权人从双方共同共有变更为被告一人所有,合同实际上已经履行完毕。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更说明了《承诺书》是双方对夫妻财产的有效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钱陈律师:我不认同这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正常的人是不会写一份净身出户的承诺的。这个《承诺书》形成的前提是女方将内容约定好了,男方签字就可以了。男方是基于要维护家庭关系和婚姻关系,才会写这个《承诺书》。所以我想请问赵律师,这个承诺书的前提和基础是什么?是不是为了一个婚姻关系的存续?
赵善颖律师:这个《承诺书》产生的原因是基于周某心里对杨某有愧疚,因为他在婚姻过程中对女性是不尊重的。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来,他曾经在杨某怀孕的过程中,把她赶出家门,甚至阻碍了杨某正常的工作、培训及生活,他对杨某是有一定伤害的。所以,我认为《承诺书》是基于周某心里对杨某有一定愧疚所写下的。他写下这个《承诺书》是为了补偿杨某。
3.《承诺书》对男方来说是否代价太大?
赵善颖律师:这两套房屋原本的属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周某一个人婚前的个人财产。而且两个人也已经到交易中心去办理了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周某作为一个成年人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他写下这份《承诺书》时就应当思考过,以后可能会承担这样一个法律后果。所以即使杨某提出了离婚,周某也应当承担。
钱陈律师:我认为还是要基于婚姻完整和家庭完整的目的看待这份《承诺书》。普通老百姓写了一份承诺书,不会考虑之后离婚会怎么样,法院会怎么判。他只是想着维护婚姻和家庭的完整,才会写这份《承诺书》。如果按照这份承诺书去履行的话,对男方非常地不公平。而且这套房子大部分的出资是由男方父母出的,基于公平的考虑,也应当撤销这个赠与行为。
赵善颖律师:我想说写这份《承诺书》时就算周某有一个挽回婚姻的心理期待,事实上双方在写完承诺书之后也确实有过共同生活、关系良好、婚姻持续下去的阶段。不能因为写了一个《承诺书》就不允许女方或者男方提起离婚,以这样一份材料去绑架两个人的离婚自由。
葛珊南律师:房屋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来说,一套房子,两个人名字在上面,一般来说是一人一半,或者四六。现在一方愿意将属于自己的一部分给另外一方,从婚姻法的角度来看这是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婚姻法》十九条规定,夫妻是可以约定财产全部共同共有,或者全部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夫妻间是有财产约定自由的。我认为尽管《承诺书》只有一方签名,但从事后又去变更房屋权利人的角度看,等于男方同意在婚姻存续阶段放弃对房屋的所有权。
4.《承诺书》属于附条件的法律文书?
钱陈律师:我认为《承诺书》是一个赠与行为。它的前提是想挽回家庭和婚姻,所以男方才会写。他认为《承诺书》前提就是婚姻关系的存续,而现在双方要离婚了,这个前提基础就没有了,那《承诺书》就失去了执行依据了。所以男方还是认为房子按原出资比例分割更合适,毕竟购房用的是男方父母一辈子的积蓄。基于公平的角度我们认为《承诺书》无效。要求法院按出资比例分割。
赵善颖律师:这个《承诺书》不是一个附条件的协议。首先他这个《承诺书》中的表述是非常清晰的,周某自己说自愿放弃两套房子所有权,无偿过户给妻子。他在这个承诺书当中,并没有说如果离婚的话,房子是要按出资比例分割,如果不离婚的话,这个房子是归杨某。所以这是一个明确的约定,不是一个附条件的协议。并且《承诺书》只约定了两套房屋,它没有涉及到动产的部分。实际上这是双方对夫妻财产约定为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的协议。动产的部分还是按照法定夫妻共同所有来适用。
钱陈律师:我想问一下赵律师,如果女方说我明天就要和你离婚,男方还会写这份承诺书吗?
赵善颖律师:周某在写这份《承诺书》的时候,一方面是要补偿杨某,一方面可能也有挽回婚姻的想法。那杨某其实也是想好好过下去的,双方在签订《承诺书》之后,也是有正常的生活,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此后不仅周某提起过离婚,杨某也提起过离婚,那就说明双方都认为这段婚姻走不下去了。不能说,两个人都觉得婚姻走不下去了,仅仅因为一份《承诺书》去硬性的维持这段婚姻,这对双方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钱陈律师:所以说这个《承诺书》还是要以婚姻为基础的,如果第二天要去离婚了,男方肯定不会签这份《承诺书》。女方在给男方一个希望,你写完这份《承诺书》我们还能好好在一起。所以男方才会有这么一个行为。如果女方根本没有给男方希望,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性,那男方绝对不会写这份《承诺书》。
赵善颖律师:但这个《承诺书》当中仅仅是约定了两套房子,并没有说离婚这样的字眼。没有说离婚的话怎么样,不离婚的话怎么样。这其实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约定。这种约定对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并不是以婚姻是否存续、双方感情好或者不好为前提。只要《承诺书》的内容是明确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是周某和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那它就是一个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不应当被随意撤销或被认定无效。
5.《承诺书》对女方是否有约束?
钱陈律师:这个《承诺书》女方完全没有任何义务。女方律师说对女方有约束,我认为对女方完全没有任何约束,约束的是男方。所以说男方认为这个《承诺书》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也是有依据的。
赵善颖律师:这个夫妻财产的约定,它就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对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而且两个人已经到交易中心去办理了变更登记,那么也就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刚才钱律师说女方没有任何的义务,实际上女方在婚姻当中也是有非常大的付出的。她为这个家庭生育了孩子,也是对这个婚姻的贡献。对婚姻的贡献不能仅仅只看财产只看不动产的价值。女方在婚姻当中的付出往往是无形的,并不能和一个有价的财产进行类比。周某既然愿意去放弃两套房屋,那在他的思维里认为杨某曾经所受到过不公平待遇,应当予以弥补,或者杨某在这段婚姻里的贡献的价值等同于自己放弃的房屋的价值。
钱陈律师:女方有付出有贡献,这男方是不否认的,这也是女方应该做的。但是男方对这个家庭的贡献也是非常大的。不存在说女方的付出男方就应该去弥补,那男方的付出,女方是不是也要弥补呢?如果按照《承诺书》去履行的话,男方的所有付出结果是一场空。
6.归还周某母亲200万的性质 ?
赵善颖律师:我认为这200万,虽然男方的母亲通过一个诉讼的程序去向双方主张债权,被法院所支持。但是实际上这200余万是以杨某的个人财产支付的,因为《承诺书》是有效的,所以两套房屋实际上是杨某的个人财产了。因为《承诺书》的效力仅仅约束杨某和周某,对于第三人周某的母亲是没有约束力的,所以法院可以支持周某母亲的诉讼请求。杨某和周某先行将房子拍卖之后,所得的价款归还给周某的母亲。但是杨某其实是有权利事后向周某去追讨这笔钱款的。关于房屋的出资比例,这套房屋是双方婚后购买的,登记在周某和杨某两个人名下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哪一方父母出资,只要是婚后购买,就是对双方的赠与而不应该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
7.如果《承诺书》无效,夫妻财产该怎么分割?
钱陈律师:购买房屋时原被告刚刚参加工作不久,没有能力自己出资购房,所以原被告父母都是为双方购房出过资的。但男方父母出资达到90%以上,那如果离婚之后房子归女方,男方父母的损失是巨大的。女方如果用这种方法得到了巨额财产,以致男方无家可归,这种行为将在社会上起到不良示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均等分割,但是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所以根据具体财产的来源情况,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分割更为合理。
赵善颖律师:我认为如果在《承诺书》无效的情况下,这两套房屋也不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它是双方结婚之后购买的,登记在周某和杨某两人名下。这不是两个陌生人之间的投资购房,是一个婚姻家庭内的共同财产。结婚之后无论是哪一方父母的出资,只要这个房子是婚后购买的,是登记在两个人名下的,那就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离婚,这套房屋就应当按照均等各半的原则来分割,适当考虑女方在婚姻中的贡献,照顾妇女儿童予以多分。
8.房子已经过户就不能撤回了?
钱陈律师:原被告双方在房产交易中心仅仅只办理了一个产权的转移,并没有改变原被告对该房产共同共有的事实。实际上办理变更之后,双方还是共同居住在这个房子中,而且双方婚姻关系还是存续的,所以这与离婚后办理房产分割是不一样的。
赵善颖律师:该不动产已经去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从原来的周某和杨某两个人共同共有变更为归杨某个人所有,这就是很明确的将这两套房屋权利转移到杨某名下的行为。不动产是以登记发生法律效力的,这两套房屋,无论离婚与否,都属于杨某个人财产了。如果双方不离婚,登记在杨某名下的房子也已经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了。这是双方约定为这两套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情形。
9.诉讼建议
葛珊南律师:现在80后、90后离婚往往会变成一个非常难打的家族之仗,双方的父母会非常投入地参与到案子中,因为涉及到他们的财产。比如说周某的父母出了很多钱来买房子,而杨某的父母也是出了不少的钱,最主要的是投入了很多精力带小孩。所以双方父母都觉得自己孩子很吃亏,自己的孩子没有过错,对方太过分。当然父母赚钱也不容易,我给老年人一个建议,假如以后小孩要买房子你出资比较多的情况,你有两个选择:第一,你把自己名字也写上,这样你的一份财产还一直存在;第二,你想赠与房子给自己的孩子,那么除非你是全额买房,且只写自己孩子一个人的名字。如果要表示对孩子的配偶也有一份爱心,那么你就给他们写一个份额。比如我出了100万,我儿子是70,媳妇就是30,将来损失也就只有30。如果双方都出,比例可以再讨论。这样就不至于离婚时像打仗,因为投入太大。
从案件发展的趋势看,我认为女方的代理律师略占上风。但是作为一个老律师,我建议双方调解。因为有孩子,双方以后不可能不打交道,如果调解女方得七、八,男方得二、三,将来也许还可以相处。或者把一套房子给孩子,那么双方的心结都打开一点,以后可以和平地相处。
作者:何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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