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4 12:15:41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02执1308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丁文枝
住址:安徽省金寨县槐树湾乡板棚村马岭组
身份证号:3424261968****3013
立案时间:2021-03-02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丁文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8297.34元、消费手续费428.3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21.7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7月22日的利息为10910.01元,之后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丁文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丁文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内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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