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4 12:12:38来源:法律常识
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的委托,为其担任一审辩护人。肖小勇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案卷证据材料,及向被告人了解情况,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抢劫罪不持异议,但我们认为李某有法定以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请求法庭在裁判时给予充分考虑。
一、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这一点,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也予以认定。公安机关能迅速、全面的侦破此案,与被告人的自首行为是分不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李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李某参与的唯一一次抢劫行为的基本事实清楚,但根据本案的庭审情况综合分析,被告人李某系在受他人引诱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其没有提议抢劫、也没有准备工具、更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其在抢劫过程中一直是被动的,且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应系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三、李某系抢劫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一致否认在被告人李某参与的此次抢劫过程中抢得过任何财务,其供述相互佐证,而公诉机关仅凭受害人的一面之词,根本无法证实被告人是否劫得财务的,况且,此次抢劫被害人所称丢失的手机也没有落实,综合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劫得财物的供述是可信的,根据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的特点,被告人李某应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李某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李某没有劣迹,也没有任何受到处罚的记录,参与抢劫也只是初犯;另外,从本案案发情况来看,被告人事先没有任何计划准备,只是见财起意,也没有携带任何作案工具,只是逞一时之能,纯系偶犯;在抢劫过程中仅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并没有使用暴力,更没有造成被害人的身体伤害和其他财产损失,足见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
五、李某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有悔罪表现。
李某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主动交待自己和他人的犯罪行为,表现出极大的悔罪诚意。此外,李某做为涉世未深的青年人由于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自控能力不强,再加上社会各方面的关心不够,偶而犯错误也是不可避免的,关健是通过社会各方的努力,让他认识到错误,不再犯错误,以后能成为社会的有用人才,这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
鉴于以上情节,本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李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他能充分享受到全社会的关爱,这样更有利于对他的教育和矫正。
此致
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肖小勇
办案结果:辩护意见被充分采纳,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