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07:28:2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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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关于死亡赔偿金是否能视为遗产一直都存在争议。关于这个问题,大致上分为两个派别,一个是“抚养丧失说”,另一个则是“继承丧失说”。
所谓“抚养丧失说”即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其近亲属对于因此而丧失的抚养利益,有权请求加害人予以赔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就有相关的体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修改,法释【2001】7号)。
而“继承丧失说”是指生命受侵害本人如果尚生存时,其应得收入可由其继承人继承,今因生命受侵害致使继承人丧失继承利益,故得向加害人请求赔偿。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若按照立法时间来看,似乎我国是更倾向于“继承丧失说”,但是在法理上和司法实践中却并非如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答复:“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时对死者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就遗产有着明确的定义。《民法典》第六篇继承篇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包括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上述条款明确了遗产是“死亡时遗留”,那么就意味着遗产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性权利。遗产是继承权的客体,只存在于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结束之前这段时间内。具体而言,遗产包括:自然人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性权利等个人合法财产。
再者,我们换个角度去思考这个问题,也能得出相似的答案。从赔偿请求权的主体的角度去考虑,赔偿请求权产生的前提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先死,后就死亡而申请赔偿。而据《民法典》第一篇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此可知,自然人死亡后无民事行为主体资格,无法享受和行使追偿权。故死亡赔偿金享受和申请的主体绝不是死者本人。
综上,“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死者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其所有权直接归于死者近亲属,在物权上并不属于遗产。其近亲属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方式为直接取得而不是通过继承获得。也正因为“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死者遗产,故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得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所以我认为,在我国关于遗产处理的司法实践中,兼采“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比片面的采取“抚养丧失说”或者“继承丧失说”更为合适。
律师简介
洪环邮 律师
2010年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院,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位列当年云南省前茅。曾任职中国东方航空人力资源部、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
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现任云南省浙江商会副会长、云南省温州商会副会长、昆明市苍南商会常务副会长、共青团云南省温州商会委员会副书记。
专业领域:
常年从事民、商事法律事务。深耕于矿山、建设工程及房地产项目股权收购、变更、合并及此类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纠纷处理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擅长商务谈判、资源整合、对接及提供商务居间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