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07:51:07来源:法律常识
10月10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吉林省工商局贯彻宣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省工商局副局长刘景平出席发布会并介绍了相关情况,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处长关会平一并出席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我国竞争法领域的重要标志,在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实施,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是一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共分为8章57条。重点规制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审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2018年,是《反垄断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也是全面推动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改革,倡导建立竞争文化的关键之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成立,标志着我国反垄断执法格局由原来的发改、商务、工商“三家分立”变为现在的集中一个部门履职,反垄断执法权的统一有利于解决多年来存在的部门间执法交叉问题。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自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原来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减少到7种,主要包括混淆仿冒、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不正当有奖销售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反法中制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倾销搭售,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归并到《反垄断法》进行统一规制,有效解决了法律间交叉问题。同时,新反法着重增加了对网络刷单炒信、利用技术手段从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内容,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重点强调关注当前市场上存在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全方位、全覆盖的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福祉不受损害。
吉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竞争执法工作成果
近年来,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立足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坚持依法履职,全省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取得一定实效。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生热点维护群众利益。全省竞争执法工作始终聚焦民生,围绕社会热点焦点问题部署开展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围绕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围绕医疗、药品、工程、教育行业存在的商业贿赂多发问题开展专项执法。围绕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家用电器等领域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围绕服装衣帽、食品饮料、建材家具等领域存在的混淆仿冒行为进行集中查处,销毁假冒伪劣商品,保障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失。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查办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14340件,案值16.37亿元,保护了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坚持上下联动,集中执法力量查办大要案件。全省始终秉承“一盘棋”的思想,坚持上下联动,共同推动执法工作取得实绩。在反垄断执法上,省局指导各地积极收集案件线索,组织专题研讨,会同长春市局、吉林市局、延边州局分别对长春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垄断通讯市场行为,吉林市某行业协会涉嫌组织垄断协议行为,延边某殡葬企业组织垄断经营行为开展反垄断线索核查,积极指导和纠正了企业涉嫌垄断违法行为。新反法实施后,省局及时调整思路,组织各地以查处仿冒混淆、虚假宣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为重点,指导各地适用新反法查办案件。新反法实施以来,全省系统共立案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125件,案值571万元,罚没金额356万元。省局查办的长春某管业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被总局评为“中国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件”,全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工作成效明显。
三、坚持制度约束,不断提高竞争执法工作效能。严格按照反垄断执法“中央事权”原则,建立垄断案件逐级申报制度,明确垄断案件线索收集、研判、核查、授权、查处的办案程序。制定《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管理意见》,规范全省系统竞争执法办案流程,实施大要案件、疑难案件等重点案件报备审批和跟踪督办,五年来,各地报备审批重点案件130件。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面,省局制定全省系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细化实施细则,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增量文件31件,存量文件101件,审查代省委省政府名义起草的政策文件15件,有效防止行政垄断行为发生。
四、坚持行政指导,引导企业增强守法自律意识。全省系统严厉打击各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积极探索“柔性”执法方式,充分运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建议等方式,引导和规范一些市场主体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者苗头性的违法行为。针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多发易发的特点,省局组织召开全省公用企业座谈会,组织与会公用企业签订自律经营承诺书,约谈部分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公用企业等方式,规范了公用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了企业守法自律经营的意识。
记者: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增加了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规制条款,请问刘景平副局长,未来对利用互联网技术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将如何监管?
刘景平: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增加对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互联网此类行为的特点是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技术的特殊性导致互联网领域的技术竞争更容易产生权利边界不清的问题,为我们的互联网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大的挑战。目前,总局层面正在着手制定互联网监管的配套规章,吉林省正处在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对新兴互联网科技企业将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要综合考量技术进步、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作出判断,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给予纠正规范,对于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坚决予以查处。
记者: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处罚额度,最高可罚300万元。请问刘景平副局长,处罚额度过大,会不会出现对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一棍子打死、不利于我省经济发展的情况?
刘景平: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一是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看,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所以,惩戒违法行为,促进经营者依法自律经营是这部法律的应有职能。
二是从相关从轻、减轻条款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只要符合上述规定,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企业,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都可以视情对其进行从轻、减轻甚至不予处罚。这样做,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可促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今年以来,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加强行政指导工作力度,约谈企业23户,指导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改正其轻微违法经营行为418次,较好的促进了市场主体依法规范经营和我省经济健康发展。
记者:现在的抖音、快手里涌出好多所谓的“网红店”,请问关会平处长,这些网红店算不算新反法里说的“有一定影响”?如何规范这些网红店在网络上的竞争行为?
关会平:“有一定影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具体要结合商业标识最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产品的广告宣传和实际销售、行业排名、获奖情况等因素进行个案判断。
不管是网红店还是实体店,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字号、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商业标识,无论是网上还是网下,都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同样,不管是网红店还是实体店,其网上和网下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