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00:26:00来源:法律常识
欠款收不回来,委托律师还是找讨债公司?
自古就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但是,欠债不还是否就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催讨呢?答案肯定是“不可以”的。有人就会问了,难道欠我钱还不能催讨,难道欠钱的真的是“大爷”吗?
不,欠钱的不是“大爷”,也可以要求还钱,只是不能使用各种手段,如不能使用暴力、胁迫、堵门等违法手段催要,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和解、诉讼等合法方式主张债权。我在接待很多债权人的时候,大部分的债权人还会问,我可以委托讨债公司要账吗?
今天,我们就针对大部分债权人的疑问,来探讨一下所谓的讨债公司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可以委托讨债公司催债?并提出合法主张债权的律师建议。
一、讨债公司的合法性
讨债公司,又名帐务催收、信用管理、资产管理公司等,主要从事一些讨债业务。2000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明令取缔了该类公司,但由于举证困难及政府无法监管或监督不力等原因,这些机构仍然存在,而且还有不少新的公司出现。因此,现目前我国不存在合法的讨债公司,该类公司的存在是不合法的,以及相应的讨债也是违法的。
二、国家为什么要明令取缔讨债公司?
1、讨债公司使用的手段不一定合法。
讨债公司一般雇请下岗、退休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采取上门催讨、死缠硬磨、跟踪或损坏债务人名誉等手段获取报酬;有的甚至以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甚至绑架等暴力手段危害债务人的人身安全,谋取非法收益。因此,其使用的手段存在违法行为。这是国家明令取缔的主要原因之一。
2、讨债公司的存在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
该类公司为了非法获利,极有可能使用上述1中的违法行为,不仅干扰了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公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危害社会治安,扰乱法律秩序,而且助长了有法不依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其社会危害性较大。这是国家明令取缔的主要原因之二。
3、讨债公司的存在形式多样,政府很难监管。
讨债公司的存在形式多样,有的以经济委托、商务代理、财务咨询等名义登记注册,而实际活动超出注册经营范围,开展讨债业务;有的未经登记注册,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下从事讨债活动。多样的存在形式,导致政府难以监管。这是政府取缔该类公司的原因之三。
三、债权人是否可以委托讨债公司要账?
答案很明确,不可以。理由如下:
1、该类公司的存在不合法。上已述及,该类公司已经明令取缔,其存在是不合法的。因此,为了自身利益考虑,肯定是不能委托一个不合法的公司办理任何业务的。
2、涉嫌共同犯罪。该类公司与债权人之间虽然签订合同和授权,债权人也明确了禁止讨债公司使用违法手段讨债,但是,债权人并非实时监控到讨债公司及讨债人员,也无法控制其所使用的手段是否合法。讨债公司为了获取非法收益,极有可能采取恐吓、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讨债行为,必然触犯相关法律规定,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债权人作为委托人,很大程度上会因为自己的授权行为与讨债公司人员构成共同犯罪,最终走进监狱。
3、利益无法保证。一些讨债人员法律素养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债权凭证和授权委托书交给他们,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如讨债人员可能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债务人支付高于债权人支付或者承诺支付的钱进行收买,在金钱的诱惑下倒戈。更有甚者,将收回的钱卷走跑路,最终,债权人出现人财两空、求助无门的结果。
4、承担赔偿责任。讨债人员给债务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从一定程度上说,极有可能让委托人买单,让委托人赔偿。最终,不但得不到债务清偿,反而会带来更大损失。
5、不守诚信反要高价。不专业的人员以及素质低下的讨债人员,当收回钱后,可能违反协议,多要回扣或者服务费,不多给便以不给钱或者其他方式要挟、恐吓。
6、其他对债权人不利的情形。
四,律师建议
赵律师建议,当有债权无法收回时,不要轻信所谓的讨债公司及讨债专员,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即通过和解或者相关部门调解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等方式。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以及判决书均有强制执行力,如判决或调解后不还钱,法院可采取拘留、罚款、列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
欠债不还的一般诉讼流程:
欠债不还——咨询律师/委托律师——法院立案——法院受理——送达传票/确定开庭时间——准时参与庭审、配合法院查清事实——法院作出调解书/判决书
申请执行的一般流程:
法院作出调解书/判决书——到期仍不还钱——复印送达回执/找法官签字——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最终收回欠款。
如对法律不了解,或者对于债权凭证效力、证据的证明力、诉讼时效、担保期限、本金金额、利息等法律问题有争议或不理解的,建议直接咨询赵律师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如此一来,既能最大化的保护自身利益,也无其他后顾之忧和安全隐患。
上述分享仅为个人观点,如有不同意见,欢迎大家点击关注和再看一起探讨。您的宝贵意见是我们律师的财富,也能让我们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赵律师电话:15908573746(微信同号)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