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04:56:0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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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关于聚众斗殴的判决书:
被告人田某亮,男,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重庆市丰都县。
2020年8月2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亮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6日上午,朱某与被告人田某亮的女朋友杨某发生了矛盾、扭打,朱某将这一情况告诉了冉某1(已判决),冉某1提出帮朱某出头。次日21时许,冉某1电话联系田某亮出来做个交代,双方约定在丰都县XX街道XX高速路口见面。
冉某1邀约了隆某、石某(另案处理)、陶某(男)、张某某(男)一起前往,田某亮邀约了冉某2,冉某2又邀约了余某、熊某某一起前往。
冉某1、陶某、石某、张某某与田某亮等人在幸福大道相遇并发生打架,后田某亮等人驾车离开。
因陶某被田某亮等人打伤,冉某1、陶某等人又通过电话与田某亮、冉某2联系,双方约好在丰都县XX街道XX村委会外“立溪丫”(小地名)处打架斗殴。
后冉某1继续邀约了罗某(已判决)等人,田某亮又邀约了其堂哥田某(另案处理)。
2019年12月7日22时许,双方在上述地点相遇后,冉某1一方人员持刀具、红缨枪等砍砸田某亮、田某所驾驶的两辆越野车,而田某亮、田某也驾车来回冲撞冉某1一方人员,后田某亮一方驾车离开。
斗殴造成两辆车辆受损,经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维修费用为人民币7520元。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田某亮经丰都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亮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车辆被砍照片、通话清单、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亮邀约他人并采用驾车冲撞的方式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田某亮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田某亮予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某亮有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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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