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08:06:19来源:法律常识
★文尧律师—青岛专业房产纠纷律师,处理大量房产纠纷案件,拥有丰富办案经验。
★文尧律师—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秉承“诚信,专业,严谨,高效”的职业理念,专注于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最近,一宗发生在城阳区夏庄街道李家沙沟社区,因为两份分家单而引发的房屋所有权纠纷的案件,经过城阳区人民法院的审理,我方取得了最终胜诉。
一、案情简介
事情基本上是这样的,我方代理的原告,是居住在城阳区夏庄街道李家沙沟社区的居民。在1975年的时候,原告的父母组织了原告的大哥,原告的三位姐姐,以及家族中的一些长辈共同主持进行了分家,并且制作了一份分家单。
分家单明确的写明父母双方建造了一套房屋,分给原告所有,原告的大哥单独出去自己再建一套房子,并且家中补贴给原告的大哥200元人民币,然后家庭里的所有的债务都由原告承担,原告的大哥不需要承担家里的任何债务,分家单也对父母的赡养的问题进行了一些约定。原告、原告的大哥、原告的父母、原告的三个姐姐都在上面按了手印,之后各方也都是按照分家单进行了履行,原告一直住在这个房子里一直到现在,原告的大哥也是在村里另外自己建了一套房子。
在1990年的时候,由于原告的父母年老没有力气再下地去劳作了,所以1990年又进行了一次分家,并且也制作了一份分家单,里面是明确记载的是对1975年分家的时候遗留的自留地的问题进行分割,原告和他的大哥分别分了一块自留地,并且这份分家单里面也明确的写明,父母应该是由兄弟两个人共同来进行赡养。双方虽然都在上面签了字,但是之后老人一直由原告赡养的,原告的大哥从未履行过赡养义务。
事情一直是来到了2021年的6月份左右,到2021年的6月份,城阳区夏庄街道组织对夏庄街道的一些村庄的房屋进行确权,在确权的过程当中,原告就向村委申请确权,要求确认房屋归原告本人所有,但是原告的大哥这时候就过来提出异议,原告的大哥认为之前父母分的不公平、不公正,原告的大哥要求把父母在1975年已经分给原告的房子重新进行分配,为此双方产生纠纷,最终原告是委托文尧律师起诉到了城阳区人民法院。
城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最终是完全采纳了我方提出的相关观点,最终判决原告主张的房子是归原告本人单独所有。
二、文尧律师分析
在这个案子里面涉及到的问题,一个是分家的问题,还有一个是分家单的问题。
分家析产的实质,是父母为维护子女之间的和睦团结,而在家庭成员之间达成的将大家庭分成小家庭以及将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的协议,内容一般包立协议人姓名、基本情况及在家庭中的称呼、分家析产的原因、共有资产分配、债务承担、老人赡养、立协议人、见证人、立协议时间等事项。
分家单是农村传统习俗中常见的父母为子女分配财产的一种方式,是通过其记载的内容证明分家的事实。分家单是我国特殊的物权变动的方式之一,其中包含父母鼓励各自成家、独立生活的意愿之外,还包含对原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利益平衡和再分配的成分,故一旦分家并实际履行,物权即发生变动效力。由于分家析产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方面对协议进行审查。
具体到本案中,1975年的分家单形成于1975年8月13日,其上明确载明了参与分家的人员信息、时间信息、见证人姓名、立约时间等内容,该分家单也由相关人员按了手印,因此该分家单合法有效。1975年父母主持分家了之后,各方都已经按照分家单来进行履行了,那么原告从1975年到现在也一直是居住在这个房子里,并且一直对房屋进行管理、进行修缮,原告的大哥在1975年开始就自己出去新建的房屋,这就足以说明1975年的分家单已经履行完毕。据此法院依据1975年的分家单来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三、法院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