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08:14:15来源:法律常识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质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种是关于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一般来讲,对于此类主体的被害人,律师一般建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及时提起民事诉讼,因为一来讲后续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的赔偿种类不会超过在刑事诉讼中一并主张的种类,因此及时提出可以缩短维权的时间成本;
二来讲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前期必定要承担一笔诉讼费用,这样一来会增加诉讼成本。
那么对于不属于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只能等到刑事案件终结之后在考虑如何追究对方民事责任的问题。对于这些被害人,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在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中已经表明了被告人有退赔被害人损失的义务,这些被害人其实完全可以不必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维权,而是应当持有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执行。一些人曾经对于这类文书可否执行有异议,但是最高院关于财产执行的司法解释已经很好的回他了这个问题,即“对于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民事义务,可以要求立案执行”,因此被害人有权利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对于那些在判决书中仅仅确定了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判决,被害人一方则别无他法,只能通过刑事案件完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文丨张超律师 刑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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