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14:44:03来源:法律常识
夫妻在婚姻续存时收了孩子,
但后来因各种因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不合,
离婚势难避免,
那这个收养的孩子怎么办呢?
近日,华乐街的社区律师就收到一位街坊的咨询:李先生和妻子在十五年前收养了一名孩子,但一直没有办理登记收养手续。目前夫妻二人正在办理诉讼离婚,李先生想知道这名孩子将有可能判给哪一方?是不是跟亲生子女抚养权的判定标准一样?如果判给了一方,另一方需要定期支付抚养费吗?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对于在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了正式收养手续的,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比照婚姻法父母与亲子女的规定。养父母离异时,对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养子女,养父母仍有抚育的义务。
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生活的一方有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用。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养父母离婚时经亲生父母及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同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未成年的养子女一方既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由亲生父母抚养。
但律师同时也提出,由于李先生夫妻在收养孩子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所规定的“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所以李先生夫妻和孩子目前的收养关系未成立。
律师也补充建议,如果李先生夫妻二人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在离婚时补办收养登记;无法补办收养登记的,如果二人一方或者双方均愿意抚养未成年人,对于个人符合收养条件的,由该方补办收养登记,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收养方抚养该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由收养方自行承担,但法院会根据收养方的主张结合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夫妻双方的负担能力、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令夫妻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如果双方都不符合收养条件或者都不愿意继续抚养未成年人,或者愿意抚养的一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后,再处理二人之间的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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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急,5月开始,广东迅法律师事务已全面复工,街坊如果有任何关于法律上的疑问,可致电83821185预约后到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103联系特约的社区律师进行咨询。
社区律师事务所简介
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为广州市规范律师事务所,2013年获“管理优秀奖”荣誉称号。该律师所自2009年至2013年是以“所所结对”形式开展华乐街所属社区法律服务,自2014年始该律师所李文立、蔡小奋、谢伟、刘小万等律师分别担任华乐街所属10个社区的法律顾问, 擅长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房产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刑法等法律业务。
该律师所主任李文立律师,执业年限23年,担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省企业维权顾问团顾问、省小微企业律师服务团成员、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越秀区法学会常务理事、广州市中立法律服务社越秀区服务站站长等职务。该律师所社区律师团队,主任亲自挂帅,律师之间合作紧密、相互配合,可更好的为社区居民、商户和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记者 黄绮媚】
【编辑 南山】
来源:微社区e家通华林人家(微信号: xxsbejth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