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21:07:42来源:法律常识
很多老百姓惧怕跟政府打官司,因为觉得“民告官”根本告不赢,而且担心人家秋后算账,烦恼不眠不休。
也有不少老百姓被逼的必须走上行政诉讼之路,愤愤要在法庭上与行政机关负责人据理力争,不曾想,到了法庭,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本不出面,只有行政机关委托的律师出庭,本就一肚子委屈的当事人,更觉得行政机关对自己不尊重,质问:可不可以起诉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当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时候,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由上可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一项基本行政诉讼制度,不是必须强制出庭,但负责人无法出庭时,应当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本身既不出庭,也没有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属于违法,可以依法追责。
那么,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吗?
答案是:不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二)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应诉的。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五)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可见,如果有行政机关负责人怠于履行出庭职责的,我们可以申请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或申请通过《公务员法》、《监察法》等内部追责程序予以解决,无法直接起诉。
切记:不要因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就拒绝履行自己的出庭义务,不要在法庭上意气用事,以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审笔录中载明,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原告以行政机关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情形为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原告以行政机关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情形为由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果还有别的疑问,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