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6 02:14:29来源:法律常识
第38个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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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
从来不会缺少检察的身影
今年3.15晚会要延期了
但我们依然为大家总结了
一年来——
发生在消费者身边的那些“侵权”
以及浙江省检察机关履行职责
为每个案例中被侵权者的那些“维权”
刑案1
东阳·网络销售伪劣口罩案
2020年1月底,犯罪嫌疑人卢某航、卢某宏得知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社会上急需医用口罩,便商议通过某网络平台销售口罩牟利。犯罪嫌疑人卢某航明知上家陈某芳所销售的口罩系非医用口罩,仍从陈某芳处进购口罩,并与犯罪嫌疑人卢某宏一起在二人共同经营的“某网店”上以医用口罩的名义进行售卖,销售金额达1000余万元。
2月1日,东阳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出检察官办案组,迅速提前介入此案,详细了解案情,并从办案程序、证据固定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引导侦查取证。
2月20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东阳市检察院在全面审查案件材料的基础上,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
2月21日,东阳市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犯罪嫌疑人卢某航、卢某宏、陈某芳依法从快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刑案2
黄岩·售卖有毒有害保健品案
早在2018年7月19日,叶某某就因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15种性保健品,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满释放后,她铤而走险又在自己开设的店内偷偷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美国黑金”等16种性保健食品,“我知道这种保健品不能卖,但是欠债太多,它们利润高,我就买来一些藏在卫生间,有顾客要买我再拿出来。”2019年8月,被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迅速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出台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纪要》。相关单位联合出台《中共台州市黄岩区委政法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保健品市场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叶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至黄岩区检察院后,相关案情引起公益诉讼办案团队的高度重视,他们第一时间了解案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依法履职。叶某某店铺原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保健品零售(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现经营保健食品,属于擅自变更经营范围,且当事人明知产品有毒有害,仍暗中销售,情节严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察建议限制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并将其纳入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
近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叶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案3
丽水·销售假冒“艾莱依”羽绒服案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用其婆婆纪某某的身份证注册开设了“一生钟爱美妆”淘宝店,并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的艾莱依羽绒服予以销售,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再次从张某某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小马宝莉女款艾莱依羽绒服予以销售,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14079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9790元。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艾莱依”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月15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刑案4
临安·非法制造翻新手机团伙案
近日,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对姜某等8人非法制造翻新手机案提起公诉。该案涉翻新手机8000余部,销售金额共计800余万元。
2019年4月17日该窝点被查获,经鉴定,在案发现场扣押的手机均系采用回收华为旧手机更换假冒的华为手机后盖、屏幕、电池等零配件组装翻新,所配套的手机包装盒、入网许可证标签、机身标签及充电器、数据线、耳机等配件均系假冒。仔细查看充电接口位置,可发现多次使用痕迹,拆开外壳可发现是旧主板翻新,还有部分手机更换过摄像头、假冒或旧的华为电池等零配件。
姜某等人未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授权,在制造翻新手机过程中使用了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根据2004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对于“相同的商标”的认定,以及2011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姜某等人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华为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手机”为同一种商品,符合刑法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且涉案金额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应依法提起公诉。
刑案5
柯桥·“减肥产品”诈骗案
2016年9月,家住柯桥的陈女士在电视上看到了一档减肥广告,一心想减肥的她立即拨通了电视屏幕下方的客服电话,下单购买了一个疗程的减肥产品,共500多元。产品用完后,陈女士却发现没有任何疗效。这时,她接到了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该减肥产品公司内“减肥效果调查中心”的“指导老师”,说这种减肥产品要根据每个人的身体状况,配合调理身体的保健品一起服用才会有效果。“指导老师”说得头头是道,还让陈女士去医院做血液检查,然后将检查报告发送过去,以便分析章女士的身体情况。在对方的言语蛊惑下,陈女士又先后购买了4次调理身体的保健品,花费了10多万元。
然而,这么多钱砸下去,陈女士的身体却始终没有半点变化。同年12月,陈女士要求对方退款,对方同意了,却要求她先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保证金”,在对方的诱骗下,她又断断续续给对方打了40多万元现金。就这样,陈女士共被骗取50余万元。
原来这是一个以推销减肥类产品为名目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经查,程某是某网络公司的负责人,2016年7月起,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了一大批减肥产品公司客户的个人信息,陈女士就是其中之一。然后程某将这些客户信息分配给公司业务员,业务员则冒充“减肥产品”的售后助理和专业减肥指导老师,他们以言语诱惑骗取客户的信任以推销“减肥产品”,然后诱骗被害人以高价购买大量无国药准字、国食健字批准文号的“减肥产品”。以程某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共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540余万元。
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程某等11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到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不等。
刑案6
秀洲·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机油案
2016年至2018年,姚某伙同被告人陆某、郦某在无生产、销售润滑油资质的情况下,从江苏购进散装无合格证的液压油基础油、工业白油、柴油机油、齿轮油等原料,再从被告人刘某等人处购进各种假冒长城牌、昆仑牌、壳牌等品牌润滑油的包装桶及商标标识,在嘉兴市秀洲区一农户家中,将基础油加入其他添加剂后,灌装成品牌油,并将加工好的各类机油销售至嘉兴汽配城等地,而施某、李某等五名被告人明知姚某销售的油品系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购买并在其店铺内进行销售。
2019年8月,嘉兴市秀洲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姚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姚某(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陆某、郦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被告人刘某等人犯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嘉兴市秀洲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被告人施某、李某等5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刑案7
瑞安·一场车祸揭开的假烟案
2019年3月9日,犯罪嫌疑人赖某某受雇替人运送假烟,途径温州绕城高速瑞安段时,被设卡的执法人员要求停车接受检查。犯罪嫌疑人赖某某拒不配合,驾车冲卡而过,继续往目的地方向行驶,行至金华东阳市一高速隧道口再次被一路追踪而来的执法人员拦截时,不顾拦截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事故,最后弃车逃逸。
瑞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被弃车内查获利群、中华、芙蓉王等11个品种的香烟共计8000余条。经抽样鉴定,被查获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零售价达人民币170余万元。
2019年7月17日,犯罪嫌疑人赖某某被瑞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于2020年2月7日被瑞安市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除了打击刑事犯罪之外,
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公益诉讼
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看近期发生的一个案例——
公益诉讼案
开化·“不合格”油条案
2016年10月,操某和妻子开始在开化县华埠镇经营早餐店,主要制作销售油条,其中操某负责揉面、做油条,妻子负责炸油条、销售,期间二人使用明矾作为添加剂。2018年11月,衢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操某夫妻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出油条中铝残留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4倍;2018年12月,开化县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操某夫妻制作的油条再次进行抽样检查,后经衢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检测出油条中铝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5倍。期间,操某夫妻以每根0.7元的价格共计销售油条7200余根。2019年8月21日,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操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9月,开化县检察院开展全县小餐饮店食品安全专项督查,发现了该案线索。经过调查认为被告操某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不合格油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于同年11月29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2020年3月12日上午,该案“线上”开庭审理,被告操某与汤某被依法判令在衢州市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分别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万与2万元并且承担案件公告费用。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义不容辞,
同时,也需要和您携手努力——
提供相关违法犯罪线索,
欢迎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