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6 04:39:4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拒不配合律师持泰山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的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处以十万元罚款。这是泰山法院首次对无视律师调查令者开出罚单,切实保障了律师调查令制度的顺利施行,促进了审判质效的提升。
2018年6月,泰山法院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泰安某电气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刘某系从事个体包清工的农民工,自2010年起,先后带领其他农民工,为被告承包的肥城特钢厂工程及其他工程施工,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向其支付劳务费,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拒不提供与认定案件事实有密切关系的涉案工程审计报告等证据,原告方亦无法自行取得,应当事人申请,经严格审查,泰山法院根据《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审计报告的作出单位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发出律师调查令,并由原告的代理律师王某、米某持调查令到该公司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审计报告等证据。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收律师调查令,拒不配合提供有关证据,后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拒不到庭参加听证,影响了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泰山区法院认为,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作为该审计报告的作出单位,有义务接收律师调查令并配合履行有关法律义务,其拒不配合的行为已经构成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决定对其予以罚款10万元,以示惩戒。后经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维持泰山法院原决定。日前,被处罚单位已按期缴纳罚款,并向法院提供了案件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