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6 06:14:47来源:法律常识
520,本来是个恋人聚会的日子,但抖音传出武穴良嫂跳江事件,让人心痛。一对恩爱的夫妻,三个可爱的孩子,但由于抖音小三“二小姐”插足,丈夫变心,家庭暴力,良嫂带着冰冷的绝望,带着肉体和心灵的双重伤痕,带着怀着第四个的身孕,跳进了冰冷的长江……
据知情人士透露,良嫂生育了三个孩子,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在绝望地跳江的时候,她肚子里还怀着第四个孩子。年龄最大的女儿已经上高一了,这个懂事的女孩得知母亲的噩耗之后,独自一人默默地去了母亲跳江的江边。背着斜挎包,扎着马尾。坐在江边,面前是高高的栅栏。大女儿望着面前的这片江,背影惹人心疼,孩子说,她宁可不要家庭富有,只想要妈妈一个温暖的拥抱,只希望妈妈能回到她身边。良嫂的二女儿虽然只有五岁,这个小女孩也多少都懂得了一些世事,只是哭泣,她不知道向什么人求助。小儿子年龄还小,完全就是一个不懂事的样子,他也不明白自己的妈妈什么时候才能够回来,只是一味地哭喊着要妈妈。
其实,她的家庭也不错,经营有几家烧烤店,和老公起早贪黑,也挣了上千万的家产。如果她懂法,完全可以通过打官司,把自己家庭的财产追回来,然后把那个伤害他的的男人一脚踢开,带着孩子重新开始生活,直到孩子长大。或者,等那个男人钱花得差不多时候,回心转意,还有个完整的家庭。
那么,怎么追回小三的财产呢?第一点,千万要记住,妻子是正宫,哪怕在家带娃一分钱不赚,丈夫赚的100万也有妻子的一半。真的吗?中国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你现在要求的,就是起诉小三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对,是共同财产。那么,这需要什么证据呢?具体来说:一是配偶与小三婚外情的证据,二是配偶赠与给小三钱款的证据。第三个是小三的身份信息。
一、那么,什么是婚外情的证据呢?有人说是去捉奸,有人说去请私家侦探。但是要注意,捉奸在自己家捉可以,去别人家捉,可能就涉及到犯罪了。另外,私家侦探很多搜集的证据都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法院不一定采信。我们该怎么做呢?
1、要尽可能多的收集好出轨方公开亲密的照片,各种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单一证据并不必然推定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保证书或者道歉短信,这类文字可以证明过错方存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以及痛改前非的承诺,书面材料是证明第三者最直接的证据,法院一般会予以认可。
3、两人的婚外情已经持续了很久,非婚生孩子有可能是最有力的证据(但要给必要的抚养费)。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通话记等,此类证据最好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
5、开房、嫖娼事件被查处的笔录。
6、有过错方与第三者同居地的居委会或者街道办出具的证明,如租房房东出具的证明双方同居的证人证言。
二、什么是配偶赠与给小三钱款的证据呢?包含各类转账记录,男方银行卡开户信息(便于后面调取银行转账流水),如果给小三买房了,可以搜集购房款是从男方账户支出的流水、购房合同、房产信息等证据。
三,怎么知道小三的身份信息呢?有的男方是愿意配合把钱要回来的,但是也有男方不配合的,并且当事人也拿不到小三的身份信息材料,这种情况一般可以先咨询一下律师。合同签订后,妻子可以作为原告,小三作为被告,丈夫作为第三人,进行起诉。
附最新案例(小三有风险,原配大于天):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6民初36412号
原告 李清荷。
被告张漂亮
第三人袁刚强。
原告李清荷诉被告张漂亮、第三人袁刚强赠与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清荷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建华、被告张漂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志鸿、第三人袁刚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案外人袁刚强系夫妻关系。2007年9月17日,原告与案外人袁刚强在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2018年6月份起,案外人张莲花介绍被告与案外人袁刚强认识,并促使两人发展成情人关系。2019年7月份,被告因与案外人袁刚强闹分手,被告为了报复案外人袁刚强,刺激原告,主动告诉原告案外人袁刚强与其存在婚外情,并不断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骚扰、辱骂原告。经原告反复质询后,案外人袁刚强承认与被告自2018年6月认识并开始保持情人关系,原告在得到案外人袁刚强的保证之后,念及两个小孩还小,便原谅了案外人袁刚强。谁知被告与案外人袁刚强死灰复燃,直至2020年7月份,原告偶然发现被告与案外人袁刚强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案外人袁刚强与被告才分开。2020年7月5日,原告前往被告租住的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中心路106号沙利公馆试图劝告被告不要再来骚扰自己的家庭,谁知被告竟对原告大打出手,将原告打的头破血流,原告随即报警,上南派出所出警处理此事,在司法调解员的调解下,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和解协议书》,被告在协议中承认自己与案外人袁刚强存在婚外情,并赔偿原告医疗费。当日,原告前往深圳万丰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头部外伤,之后原告就经常性的头痛,直达起诉之日每天仍需要服用大量药物来进行治疗。被告与案外人袁刚强保持情人关系期间,仅在2018年6月21日至2020年7月28期间案外人袁刚强委托其表弟陈某向被告的银行账户转账合计442873元,供被告个人消费使用。此外在被告要求下,案外人袁刚强还经常为被告购买各种高档化妆品、家具,支付外出旅游费用、房租及其他日常开销。案外人袁刚强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赠与被告的442873元,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案外人袁刚强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同时被告作为非善意的受让人接受赠与且未支付合理对价,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依法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财产。被告根据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取得财产,明显有违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被告在明知案外人袁刚强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近两年婚外情关系,损害了原告的配偶权,破坏了原告婚姻家庭。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案外人袁刚强向给被告赠与442873元的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442873元及利息(以44287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全部返还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漂亮辩称,1、本案无证据证明涉案财产是袁刚强的财产,相关钱款是从案外人陈某的账户转出;2、本案无证据证明涉案财产是 李清荷与袁刚强共有的财产;3、案外人袁刚强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对财产具有处置权。即便原告主张袁刚强赠与共同财产属实的,也没有侵犯袁刚强享有财产部分的权利;4、本案款项并非一次性大额转账,原告应证明每笔支出款项是赠与的性质,负有举证责任;5、在转给张漂亮的款项中,存在其它的经济事项往来,具体包括几方面,一是自张漂亮的二姑(张青丹)处购买红酒,陈某转给张漂亮的款项,金额为106000元;二是袁刚强造成张漂亮两次怀孕并流产,产生医药费18287.31元;三是袁刚强长期在张漂亮处居住生活,承担一半房租费用29336元。此外,还有一些钱是日常花销,比如随礼,张漂亮给袁刚强母亲买礼物的费用等等。本案有大量款项并非赠与性质,原告对此负有举证责任。6、本案是赠与合同纠纷,不存在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告也不存在伤残的情况,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7、原告诉称的袁刚强给张漂亮购买高档化妆品、家具、承担旅游费用、支出了房租及日常开销的情况不属实,袁刚强从未给张漂亮购买并承担这些费用,袁刚强仅仅给张漂亮购买过两套保暖内衣、一支精华液,两盒面膜,根本不存在袁刚强给张漂亮购买了什么高档物品的情况。张漂亮在本案中,是一名受害者,张漂亮与袁刚强原并不认识。袁刚强看到张漂亮亲友张莲花朋友圈的照片后,向张莲花提出要与张漂亮认识,在认识张漂亮后,由陈某给了张漂亮一点钱,取得张漂亮的信任。当时袁刚强隐瞒了其已婚的情况,张漂亮带袁刚强去了老家见了其所有家人,张漂亮也见过袁刚强的亲属,与袁刚强的父母也有过通话,根本不知道袁刚强已婚,张漂亮是以结婚为目的与袁刚强相处,2019年7月之前,张漂亮不明确袁刚强已婚,张漂亮看到有一名袁刚强电话备注“李莲”的女子找袁刚强,袁刚强让张漂亮不用理会。2019年7月左右,在张漂亮与袁刚强一次共同外出时, 李清荷出现并拦住二人,张漂亮才知道袁刚强已婚。张漂亮知道袁刚强已婚后,要求与袁刚强分开,袁刚强仍然对张漂亮纠缠,并声称要离婚。在这期间,袁刚强给张漂亮造成了再次怀孕并流产。张漂亮并不是“小三”。张漂亮受到了袁刚强的蒙蔽,身心也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第三人袁刚强意见:1、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没有异议。2、对被告的答辩状有异议:陈某是我的表弟,陈某转给被告的所有的资产都是我掌控的资产;我与原告目前还是夫妻,所以本案的涉案财产是我和原告的共同财产;第三点也是违背事实,我是侵犯了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提交的第三人向被告转账的记录是属实,是我对被告的赠与;买红酒是我直接转给张青丹,与被告没有关系,我买红酒后,第一批红酒送到被告的办公室,我是去被告办公室分多次拿的,红酒是与其他案外人曾总、郭总一起喝了,还有一部分是卖给曾总、郭总了,一共卖了39800元,我是通过陈某转账15000元给张青丹的;陈某向张青丹及被告转的所有钱都是我把钱先转到陈某账户后,再由陈某转的;第一次怀孕是我造成的,但第一次怀孕流产是因为本身存在流产迹象,花了大概几千元,我通过陈某账户转给被告的;第二次怀孕可能不是我造成的,因为有做安全措施,但我也通过陈某的账户给被告转钱了;房租问题,我并没有长期在被告处居住,每次待了可能也就几个小时或十几分钟,有时候是朋友聊天、有时候发生男女关系,过夜的情况一年也就几次;对于日常花销,我从来不花被告的钱,去外面吃饭基本上都是我买单、车费也是我出的,被告没有见过我母亲,不可能买礼物给我母亲;不存在旅游费用,我去香港给被告买过化妆品和香水,在深圳也买过,我在深圳买了一套位于深圳市万科星城名邸B座2501房产放在被告妹夫封波涛名下,房款是416万元,我支付了首付款208万元,装修费21万元,这些款项都是我把钱转到封波涛或被告的名下,从2019年7月1日开始付第一次月供,付到2020年7月1日,每月都是我在供房贷,房贷是从我的平安银行账户转到封波涛交通银行账户,2020年7月31日我就无法转进去了封波涛的账户了,他们把卡注销了,这个房子是代持,但因为相信他们,就没有签代持合同,因为当时买房的时候,他们答应签代持协议的,但之后就不愿意签了。我和被告认识第一天(2018年6月21日),我是通过被告的亲戚介绍认识被告的,被告亲戚是以介绍男女朋友关系的目的,我一开始就告诉被告我是已婚,从来没有隐瞒我已婚的事实,在2018年6月21日我给被告转了4000元,并和被告发生了男女关系,从2019年7月份商量签代持协议的时候就开始有矛盾了,我和被告是2020年8月份分手的。我去过被告老家一次,是因为被告说他妹妹结婚,希望我回去参加她妹妹的婚礼,而且她说她妹妹结婚没有钱,还从我这里拿了4万元,我就把钱转给陈某,再让陈某转给被告的,钱是2018年9月份转的,转这个钱我家里人是不知道的。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7日,原告与案外人袁刚强在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被告于庭审中陈述,被告于2018年4月通过被告小姑张莲花介绍与第三人相识,2018年6月与被告是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并发生男女关系。被告与第三人在2018年9月见过双方的家长,被告以第三人女朋友的身份在深圳见了第三人的弟弟和表哥,被告与第三人一起接待了第三人的弟弟和表哥。2018年11月份被告以女朋友的身份和第三人母亲通过电话。2018年9月,被告与第三人一同回被告的老家,见被告的父母,第三人以被告男朋友的身份去云南省昭通市参加被告妹妹的婚礼。2018年9月,第三人与被告同去被告姑姑老家贵州六盘水,宴请了被告的姑姑、爷爷等亲戚朋友,被告与第三人是以婚宴的方式宴请的,并告知亲戚朋友被告和第三人要结婚的。2019年7月,被告看到第三人的老婆带着两个孩子出现在我面前,被告知道第三人是已婚。
原告及第三人于庭审中一致确认,2018年6月21日至2020年7月28期间,第三人袁刚强通过其存放在案外人陈某平安银行账户(尾号3449681)的款项,累计向被告转账合计442873元。被告于庭审中自述被告累计收取前述账户转账合计442873.52元,供被告自己支配,并向法庭提交了被告自制《款项清单》表格辅助陈述被告对每笔款项的用途说明。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证人陈某证言等证据及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是赠与合同撤销之诉。本案原告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被告于庭审中对转款的真实性及金额442873.52元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仅请求442873元的返还,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漂亮于庭审中主张,其中部分转账被告用于以第三人名义向被告的亲属购买红酒、向被告亲属送礼、与第三人的日常开销等应予以扣除,与社会一般道德认知不符,本院认为442873.52元款项在被告绝对支配下,被告如何使用款项不影响第三人向被告赠与的性质,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与第三人袁刚强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所得收入除特别约定外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除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的处分外,未经双方同意的处分行为无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告主张第三人袁刚强向被告张漂亮的赠与,被告张漂亮应向原告返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款项自起诉之日2020年9月29日即主张权利之日起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第三人袁刚强向被告张漂亮赠与442873元无效;
二、被告张漂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 李清荷442873元及利息(以44287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9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29元、保全费3234.36元,均由被告张漂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