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11:58:06来源:法律常识
这篇文章是木林为CNKI大成编客木林普法电子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相关实务问题探讨(第一、二、三、四卷)》汇集所写的结尾文章。
工作实践中,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方面研究的书籍并不多。即使有,也多是一些公安院校的老师们撰写的,真正地由一线交警民警撰写的类似文章也并不多,况且即使有人写了,也不一定能够在那些稍有影响的刊物上发表,也不一会得到广泛的流传,以让更多的办案民警知晓。
自媒体的平民化、大众化、无门槛化,让昔日的不可能成为了可能,让平凡如你我的人,都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
木林写的这些文章,先后都已经发表在了公众号木林随笔和今日头条、百家号、搜狐号的木林普法之中,朋友们可以免费查找到,不一定得花钱购买这本电子书!
木林普法,是木林的全部心血,是木林倾力打造的一个致力于对交警执法,特别是事故处理民警办案有帮助的、专业的、专一的学习研究自媒体平台。不知天高地好为人师,这也是木林的一个大毛病!
有问题,才会引起思考;有思考,才会引发探讨;有探讨,才会产生碰撞;有碰撞,才有可能找到答案;有答案,才能促进工作。
从2018年坚持到现在,确实不容易!
有一些事情,总得有一些人去做,哪怕被别人讥笑或者痛批。虽然个人的能力和水平有限,但一直都在坚持和努力着。木林将以堂吉诃德为榜样,瘦马单枪地游荡着、努力着、前进着……
一直以来,木林想通过自己的学习和努力,将木林普法这个自媒体平台,打造成一个对交通民警办案能力的提升有帮助,对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有价值,专注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研究的公益性质的专业学习平台。
其中的文章主要包括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探讨、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学习探讨、结合司法案例及理论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学习探讨、以及对交警执法办案问题的探讨和思考。当然了,还有木林个人的一些生活感悟类的杂想随笔。其中有几篇文章中的观点,还比较敏感,或者说是争议较大。
木林之所以将这些文章汇编成集,一方面是对前期文章的一次整理,既便于查找,也是对前期自己认真思考的一个小结;另一方面是分享,希望自己曾经的思考能够给更多的事故处理民警提供一种思路和帮助。
当然了,还有很多文章并未整理到此汇编之中,如,木林为余某平交通肇事案写的六篇探讨性文章,木林整理收集的杨立新等老师观点的那些小文章,等等。
如果能够解决大家实务中遇到的这些小问题和小疑惑的话,才是最值得庆幸的!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方面的文章,虽然发表的时间较早,但都是在公安部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公安部令第146号)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公安部公交管[2018]149号)颁布实施之后撰写的,对目前的办案依然有用。
该汇编,木林集结成了四卷,共有文章四十六篇,除过前言和这篇后记,四十四篇专业文章。绝大部分文章,木林在事故中队内勤期间完成的,部分是在当法制员期间完成,非常感谢兄弟们的支持。
汇编的文章中,也引用了很多专家老师书籍中的观点,其它平台文章作者,以及法官的审判观点,很抱歉地并没有完全将出处注明,敬请见谅。
当然了,文章中的很多观点也并不必然正确,依然有探讨的空间,还有很多的错别字甚至于语句不通顺的问题,敬请朋友们指正和见谅。
最后,木林非常郑重地感谢CNKI大成编客,是你们给我们这些普通人,提供了这么一个,不需要繁琐程序就能够自主汇编创作的平台,让我们能够为法治建设做贡献!
虽然电子书还只是在审核等待过程中,但能够提交审核,这本身就是一种值得木林高兴的事情!
如果审核能成功的话,木林也想借此机会,再将自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方面所写的学习探讨文章,再整理成电子书汇编。
感谢大家,打扰大家。
文后附有《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相关实务问题探讨(第一、二、三、四卷)》的文章目录。
2021年11月1日·木林·灞桥
附录:
《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相关实务问题探讨(第一、二、三、四卷)》
目 录
第一篇:前言
第二篇:为什么交警认定的事故事实跟真实的事实并不一致,会影响公正吗?
第三篇:民警运用碰撞接触点这个概念,究竟想解决什么问题?
第四篇:将道路交通事故分成这三种类型,合适吗?
第五篇:现场勘查中,民警要关注好这三个点!
第六篇:总以为构成交通事故只能是过失,其实,故意碰撞,也算交通事故!
第七篇:交警出具事故证明的,一般不会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但不影响行政和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八篇:是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判断时,既要看动机,也要看行为!
第九篇:事故处理中,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该如何进行界定?
第十篇: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再到交通事故调查意见书?
第十一篇:事故现场,当事人怎样做,才算是正确履行了抢救伤者的救助义务?
第十二篇:交警因收集证据扣留机动车的,最多能扣多长时间?
第十三篇:交通肇事无罪辩护的第一个突破口,从参与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开始!
第十四篇:事故处理中,这四种情况下,可能要用后认定书否定前认定书!
第十五篇:终生禁驾,应该被定性为行政处罚!
第十六篇: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车主一般都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第十七篇:如果还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只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这种认识,可能有些太片面!
第十八篇:实务探讨:交警部门对于涉嫌构成其他故意犯罪的处置!
第十九篇:对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中的一个小细节问题,再次进行探讨!
第二十篇:对中山这起行人低头看手机闯红灯触犯交通肇事罪的再商榷!
第二十一篇: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不按公文书证对待,会属于哪种证据种类?
第二十二篇:对事故处理中的诉前财产保全,民警只规定告知这一种情况。其他,不需要!
第二十三篇:行人,能触犯交通肇事罪吗?能!会被终身禁驾吗?有可能!
第二十四篇:电动自行车与行人事故,交警调解赔偿,按侵权责任,不是交通法!
第二十五篇:法院不允许向犯罪的司机请求,受害方就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吗?
第二十六篇:双方事故中,交警给双方都定全责,有可能吗?
第二十七篇:事故中,当事人有无责任,交警认定时一般会遵循以下步骤!
第二十八篇:终身禁驾,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之间,已有分歧,该怎么办?
第二十九篇:发生交通事故后,敢驾车逃逸的,要承担全部责任,不会被减轻!
第三十篇:破案报告,这个制式法律文书和流程,可能已经成为历史啦!
第三十一篇:载货电动三轮车,出事故,驾驶座位上有两个人时,谁会是驾驶人?
第三十二篇:事故处理中,自行协商程序与简易程序,区分时,有这四点不同!
第三十三篇: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几种表现形式?哪些能申请复核?哪些不能?
第三十四篇:哪些人能当见证人,哪些人不能当?没有见证人时,该怎么办?
第三十五篇:从这五个平常不太注意的小细节,来进一步理解交通意外事故!
第三十六篇:交警对事故代理人资格和授权进行审查时,这七个方面,要考虑!
第三十七篇:面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书面查阅申请,事故办案民警,该怎么办?
第三十八篇:出事故后,如果想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的,这五个小问题,知道不?
第三十九篇:律师代理人,您这次来查阅事故案卷证据材料,为什么会被拒绝?
第四十篇:出事故后,让交警调解,虽然简便、快捷,但这些局限性不能忽视!
第四十一篇:出了交通事故后,赔偿协商时,别忘了,还能申请人民调解!
第四十二篇: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解决中,最常用的三种调解之间,该如何转换?
第四十三篇:对基层交警队代为接收事故复核申请工作时,需要注意问题的思考
第四十四篇:事故当事人向办案单位民警提出复核申请后,办案单位该怎么审查?后续该怎么承办?
第四十五篇: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难道只有一种含义?不是!它有五种不同的解释
第四十六篇:结束语·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