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6 08:35:31来源:法律常识
邀请他人给自己帮工,在广大农村地区十分普遍,此时邀请者和受邀者之间建立的一般属于劳务关系。但在实际工作的时候,受邀提供劳务者可能会受到人身损害,那么,提供劳务者受伤后索赔漫天要价,接受劳务者应该怎么办呢?
近日,在石泉县司法局驻村法律顾问的努力下,就成功化解了这样一起矛盾纠纷,既预防了法律风险,也给广大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课,来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王某是城关镇一名家庭农场主,因生产需要于2020年3月邀请同村村民李某和张某前来帮工。在装车拉土的时候,李某发现拉土三轮车有点问题,于是贸然上前修理,但因为不懂技术,在摆弄三轮车过程中李某的手指被皮带夹伤,后李某被王某和张某送往安康市某医院进行救治。
在李某治疗期间,王某垫付医疗费用4万余元,出院后,李某再度找到王某,声称自己手指受伤失去了部分劳动能力,综合换算下来,王某应该赔偿自己各项损失12万元。但李某并未提供伤残鉴定、医疗费单据等相关印证资料。王某遭到索赔十分焦急,加上之前给李某花费的医疗费,总计要支出17万余元,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不是小数目,王某觉得李某有点漫天要价,于是产生了消极对待情绪,导致双方矛盾骤增。因李某多次堵门讨要赔偿,王某一家不堪其扰,王某甚至有了轻生的念头。
驻村法律顾问在排查矛盾纠纷时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主动介入,分别找到王某和李某了解详细情况,分析矛盾发生的根源,向双方宣讲《民法典》第1179条、1192条、《伤残等级赔偿标准》等法律法规,最终双方都同意利用调解来解决问题,遂向村调委会提交了申请,法律顾问担任主调人员。
调解中,李某依然认为自己提出的赔偿金额十分合理,对此,法律顾问进行了释法说理并指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要以赔偿医疗费和务工补贴为主,如果构成伤残等级的话,需要做伤残鉴定,不能漫天要价。李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是事实,但如果要残疾赔偿金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李某提出的12万元赔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但诉讼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在法律顾问的耐心释法下,李某坚持不愿意做伤残鉴定,但对赔偿金额有所松动。通过村两委干部和驻村工作队从邻里乡情、人伦道德方面再次做工作,李某和王某达成了一致赔偿协议,一场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就此顺利化解,双方握手言和。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但在索赔过程中,是需要相应证据的,伤残后需按照《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对应赔偿,不可漫天要价,这样也不利于矛盾的解决,毕竟法律有公平原则兜底,漫天要价的对方是可以不予理会的,除非你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你要价的合理合法性。所以往往希望越大,失望越大,在发生损害之后,还是要及时收集证据,做到有的放矢,万一接受劳务方拒绝赔偿,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一般情况下,提供劳务受伤者都会拿到应有的赔偿。
当然,接受劳务者,也就是雇佣一方也不应对索赔感到抵触,毕竟邀请他人帮工接受劳务,就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劳动过程中应随时提醒,特别是对比较专业的机械、劳动工具等,他人贸然进行操作时,应当及时阻止,避免发生意外,这样就能减少劳务关系中的赔偿风险,也能将自身过错降到最低程度,在赔偿时也可以酌情减轻。
作者:郭健 张易
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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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