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6 08:58:27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xx县相关部门在未向魏xx宣传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魏xx与其他村民之间实施不平等政策,煽动其他村民仇视魏xx,在其他村民配合签字就多给补偿,不配合签字的魏xx,只给极低的补偿,若是连最低的补偿也不要,就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强行清除魏xx的房屋。xx县相关部门仅在2019年10月23日向魏xx送达《用地通知书》、《土地确认通知》及《地块位置图》、2019年12月6日向魏xx送达《领取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款并腾出土地、房屋通知》,法律、政策也不向魏xx宣传及送达。
xx县相关部门于2019年12月20日组织社会无执法证件的社会闲散人员强制清除魏xx位于xx县房屋,直接剥夺了魏xx的申辩权、听证权及其他一切权利。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xx县相关部门于2019年12月20日强制清除魏xx位于xx县房屋的行为违法。庭审中,xx县相关部门辩称,其强制执行魏xx位于xx县的房屋,程序合法。后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xx县相关部门2019年12月20日强制拆除魏xx位于xx县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xx县相关部门未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行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超越职权,属于违法行为。xx县相关部门在实施涉案行政强制行为前,并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决定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已构成程序违法,侵犯了魏xx的合法权益。因此,魏xx请求确认xx县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但鉴于涉案房屋已被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行为已实施完毕,没有可撤销的内容,故确认xx县相关部门强制拆除魏xx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