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6 09:05:14来源:法律常识
我们平时在浏览娱乐新闻时,经常看到“XX明星名誉权纠纷案胜诉”的新闻报道。那么,如果作为一位普通人,感到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损害,我们又能采取哪些手段进行维权呢?民事?刑事?非诉?诉讼?大家如果感兴趣的话就一起往下看吧。
一、非诉手段之发送律师函
在追究名誉侵害人相关责任前,可首先考虑通过发送律师函或是告知函、警示函的方式进行侵权警示,维权成本较低,并可起到以下作用:
(1)向侵权人发函:通过发函固定相关侵权事实,提出相关权利主张,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同时,若侵权人收函后未停止侵害,相关函件在日后起诉时亦可以作为受害人已主张权利和证明侵权人存在主观故意的证据。
(2)向收到不实信息的第三方发函:若侵权人系以向第三方(如被侵权方的工作单位、合作客户等)发送举报信、爆料信等方式散布不实信息的,则可通过发函的方式澄清相关歪曲的事实,一方面可以及时恢复名誉,另一方面可以作为收集侵权行为已经第三方所知晓、名誉受到损害的证据的途径。
(3)向网络平台、媒体发函:针对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的情况,《民法典》规定了被侵权方有权请求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删除等必要措施的权利,故可通过发函行使前述权利。
二、非诉手段之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民法典》第997条创设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实现了行为保全制度在人格权领域的运用。申请人格权禁令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A、存在侵权行为或有侵权之虞;
B、相关行为的继续或实施将为申请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
C、禁令的作出符合比例原则;
D、禁令的作出不损公益四要件的前提下,法院得依权利人之申请作出禁令,制止相关行为的继续或实施。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徐某、谢某为夫妻,荣某为谢某的姐姐。因家庭遭遇变故,荣某对徐某夫妻俩产生怨忿,多次在夫妻俩的家门口、外墙上及公共区域墙面上涂写“白眼狼”“没良心”等损害他人名誉的文字,以降低申请人的社会评价,经教育劝诫后仍然不停止骚扰行为。
夫妻俩及小区物业几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社区虽多次教育劝诫,荣某仍然继续骚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某、谢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裁定: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法院综合现有证据,认为荣某存在继续实施侵害徐某、谢某人格权行为的现实可能,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裁定:禁止荣某骚扰接触徐某、谢某;禁止荣某散布损害徐某、谢某名誉权的内容。裁定作出后,法院同时向徐某、谢某、荣某经常居住地辖区派出所、街道等部门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请相关部门协助监督荣某执行民事裁定、及时制止荣某实施侵权行为,并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对徐某、谢某进行救助及保护。
本篇是关于名誉权纠纷的非诉维权方式的介绍,下篇小编将给大家介绍诉讼维权方式,敬请期待哦~
作者 陈晓燕
责编 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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