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案有必要找律师吗,毒品犯罪案件辩护

时间:2023-01-26 10:28:07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认为,传统毒品是指海洛因、冰毒、氯胺酮、MDMA等已经被司法实践认定没有争议的毒品。只要从查获的物质中检出这些毒品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毒品含量高低均不影响毒品的认定,且没有争议。比如从查获的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这些粉末会被认定为海洛因毒品,并根据海洛因毒品数量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相对于传统毒品,非传统毒品也在国家管制精麻药品目录中,但认定为毒品有较大争议。这些非传统毒品案件因为管制时间晚、案件数量少、司法经验少等因素导致在认定上存在一定争议。比如,近日,某基层法院宣判了一个贩毒案件,贩卖的若干瓶饮料均检出咖啡因,咖啡因含量在0.047%-0.053%之间,法院把这些含有咖啡因的饮料定义为液态咖啡因毒品。这种所谓液态咖啡因毒品中的咖啡因含量和红牛饮料中的咖啡因含量差不多,红牛饮料在市场上可以合法销售,销售这种含有咖啡因的饮料却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由于被告人还是多次贩卖,故被判处三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咖啡因含量极低的饮料是否液态咖啡因毒品,在认定上存在争议,该案件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毒品,但一般人从常识就可以质疑咖啡因含量这么低,怎么就成了液态咖啡因毒品了呢?再比如,一个滴滴司机拉了几箱复方地芬诺酯片从A市到B市,半路经过检查站时被查获,法院认为复方地芬诺酯片中含有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地芬诺酯,故复方地芬诺酯片也是毒品,滴滴司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含有管制药品成分的药品一定是毒品吗?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大量类似复方地芬诺酯片案件有的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的法院以毒品犯罪判处。再比如,“代购”出于营利目的,向国外多次购买了氯巴占药品(注:氯巴占系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治疗儿童癫痫病的有效药物),再将国外走私进来的氯巴占药品卖给有需求的病人用来治病。“代购”被以走私毒品罪起诉到了法院。“代购”将走私进来的氯巴占药品卖给病人,“代购”构成走私毒品罪吗?这个问题也存在争议。

非传统毒品案件,发现焦点,精准辩护

有争议的案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说服法官才是硬道理。就上述非传统毒品案件存在的辩护难点,笔者谈几点看法。

一、紧扣毒品概念,准确适用管制精麻药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就是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本质属性是国家管制性。列入国家管制精麻药品目录的物质才可以是毒品,不在管制精麻药品目录内的物质不应当是毒品。就上述复方地芬诺酯片案例,地芬诺酯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复方地芬诺酯片的主要成分是地芬诺酯,那么复方地芬诺酯片是毒品吗?笔者在办理这类案件时,紧扣毒品概念,准确适用管制精麻药品目录。经反复翻阅《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角角落落,发现该目录将其目录内物质的单方制剂和盐也列入了管制精麻药品目录,但没有将该目录内绝大部分物质的复方制剂列入管制精麻药品目录,包括地芬诺酯,也就是说复方地芬诺酯片不在国家管制精麻药品目录内,不应当认定为毒品。笔者再结合之后先后被列管的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羟考酮复方制剂、纳洛酮复方口服固体制剂的公告,说服二审法官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终检察院不起诉。

非传统毒品案件,发现焦点,精准辩护

二、紧扣毒品概念,准确把握用途。

依据《刑法》的毒品概念,管制精麻药品就是毒品;依据《禁毒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的管制精麻药品不是毒品,这些法律规定反映毒品的属性之一是非法使用性。用于医疗的管制精麻药品不应当被认定为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或者毒品犯罪人员的管制精麻药品才是毒品。不能机械执法,一旦查获了国家管制的精麻药品,一律按照毒品犯罪打击。2021年11月22日红星新闻发表的一篇《“毒贩”母亲》使得氯巴占药品进入了公众视野,氯巴占药品是治疗儿童癫痫病的有效药品,国内没有。为了给患有该病的娃娃治病,很多家庭向“代购”购买并使用走私进口的氯巴占药品。走私氯巴占药品的“代购”、帮“代购”接收来自国外的藏匿氯巴占药品包裹的母亲均被公安机关处理,母亲最终被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但“代购”被以走私毒品罪起诉到了法院。“代购”将走私进来的氯巴占药品加价卖给患有儿童癫痫症的家庭用于治病,“代购”的行为真的是走私毒品行为吗?笔者认为,如果“代购”走私进来的氯巴占药品是卖给患者家庭用来治病的,氯巴占是药品,因为其不具有毒品的非法使用属性;如果“代购”走私进来的氯巴占药品卖给了吸毒人员或者毒品犯罪人员,则“代购”构成走私毒品罪,因为此时氯巴占药品具有了非法使用属性。

非传统毒品案件,发现焦点,精准辩护

三、准确把握毒品和合法商品的区别。

商品里如果不含有国家管制精麻药品,则该商品不会认定为毒品,因为不符合毒品概念;商品里含有国家管制精麻药品,该商品可能会被认定为毒品,比如上述液态咖啡因毒品案例。如何辨别含有国家管制精麻药品的商品与毒品的区别呢?笔者通过以下案例分析:

某公安机关从出口国外的包裹内查获若干包黄色粉末,均检出咖啡因成分,咖啡因含量最高为7.21%。公安机关以走私、运输毒品罪查处了一批人。笔者介入后,在客户协助下,找到了茶多酚国家标准,该国家标准规定的茶多酚中咖啡因含量最高可达15.0%。通过这个标准,笔者初步证明查获的黄色粉末可能是茶多酚商品;接着,笔者建议客户将警方尚未查扣的同一产品送上海某家权威食品检测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检出不同物质成分和含量与茶多酚国标相符,笔者确信警方查扣的不是固态咖啡因毒品,而是茶多酚商品。笔者将茶多酚国家标准和该鉴定意见书提交公安机关,并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将查获的黄色粉末送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食品检测机构做全成分鉴定。再后来,拘留后第三十天晚上,笔者的委托人被取保了。最后,该系列案均不起诉或者撤案处理。在本案中,笔者找到了查获黄色粉末的合法身份--茶多酚国家标准,并证明其就是茶多酚商品,咖啡因含量没有超过国家标准。上述液态咖啡因毒品案件一审被判有罪,其缺憾是从证据上说它可能是含有咖啡因的饮料,但辩方没有证明它就是符合某项饮料国家标准的饮料。

综上所述,对于有争议的非传统毒品案件,如何有效辩护,用句古老谚语---条条大路通罗马,但一定要找专业律师。经验表明,辩护方向对了,不是专业律师,不一定达到更好的效果。

作者:王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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