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17:46:11来源:法律常识
■ 轻案与快办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能够做到快办的案件主要是轻案,但不一定都是轻案。并且,轻案不一定都能做到快办,如果案件事实证据存疑、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就不符合轻案快办的条件。
■ 重视发挥简易程序在轻案快办中的重要作用。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仅认罪但不认罚的,应积极适用简易程序,并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
轻案快办,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采用的快速办案机制,对于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轻案快办机制仍需完善,尤其要探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以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为载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经验和做法。
明晰轻案的内涵,是推行轻案快办机制的前提和基础。轻案与轻罪关系密切,轻罪是轻案中行为人将被适用的罪名和将被判处相应刑罚的合称。(1)轻案的刑期条件,是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一般认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是轻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是微罪,合称轻微犯罪。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限定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见,以三年有期徒刑作为区分轻罪与重罪的标准,具有法律和实践的双重依据。需要把握的是,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这显然针对的是宣告刑。因此,轻案的范围应以宣告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为准。当然,采用宣告刑标准可能产生诸如对案管部门分案精准度要求高、案件后续处理判罚存在变数等问题,对此,可通过不断探索完善轻案快办的收案、分案、弹性转换办理等处置措施予以解决。在检察环节收案时,可适当扩大轻案的范围,对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如存在自首、犯罪未遂或中止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也都可以作为轻案办理。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时,发现案件事实、情节认定发生变化而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及时变更为普通案件,依据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处理。(2)轻案的事实应当清楚,证据应当充分,不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议。轻案与快办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能够做到快办的案件主要是轻案,但不一定都是轻案。并且,轻案不一定都能做到快办,如果案件事实证据存疑、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就不符合轻案快办的条件。(3)轻案可以是从共同犯罪案件中分流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个案。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经常出现共犯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主犯可能触犯较重的罪名,从犯则触犯了较轻的罪名,如果从犯所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程度的,在不影响对主犯处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分案处理,优先从快办理从犯所涉轻罪。
适用相匹配的诉讼程序,是推行轻案快办机制的重要内容。程序既是实体的载体,也是实体的保障,轻案快办机制要实现提质增效,必须依托相应的诉讼程序依法进行。(1)用好速裁程序,是实践轻案快办的首要之义。速裁程序的适用对象是典型的轻案,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这样的案件无疑是适合轻案快办机制。(2)重视发挥简易程序在轻案快办中的重要作用。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仅认罪但不认罚的,应积极适用简易程序,并尽可能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简易程序从快适用,能够起到类似速裁程序的作用。
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是推行轻案快办机制的重要保障。轻案快办体现的是程序从简,但程序环节简化,不能以压缩、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为代价。推行轻案快办,占案件量大多数的轻刑案件能够得到快速处理,有效降低了对被告人的未决羁押时间,客观上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保障辩护权、阅卷权、会见权,对认罪认罚的案件要特别重视结合辩护意见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判断。(1)充分听取辩护意见。要充分听取被告人的自我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要排除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意愿之间出现差别甚至迥异的情形,要合理把握认罪认罚中专业辩护与自我辩解的法律政策边界。充分听取辩护意见,有利于认罪认罚诉辩协作运行稳定,可以提升轻案快办机制质效。辩护律师应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不能违背被告人的意愿发表所谓专业辩护意见,对此,需要合理平衡专业判断与尊重当事人意愿之间的关系。(2)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实质作用。值班律师要在阅卷的基础上,为认罪认罚提供具有质量保证的法律建议和意见。对于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可以采用简化沟通环节的方式,以格式化文书的形式说明认罪认罚基本情况,在被告人确认无误后由其具名认可。对适用普通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应当与被告人进行充分必要的沟通,阐明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及量刑情况,依法帮助其认罪认罚,必要时可建议承办检察官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
有效形成诉讼程序合力,是推行轻案快办机制的关键。轻案快办应贯通侦诉审全过程,以有效压缩诉讼时间,提高办案效率。(1)加强检察官对轻案的诉讼主导功能,引导侦查机关高效取证,快速移送案件。一是形成快速办理典型性轻罪侦诉对接机制。二是发挥捕诉一体的质效控制优势,对情节轻微的轻罪案件不予批捕,同时提示侦查机关在完善证据的基础上快速办结移送起诉。三是对轻罪重罪兼有的共同犯罪案件,与侦查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在不影响重罪侦查工作的前提下对已查清的轻罪,先行快侦快诉。(2)搭建轻罪案件起诉、审判团队,形成轻案快诉和轻案快审机制。对此,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就推行轻案快办机制形成共识,各自搭建相应的快诉、快审团队,在案件集中起诉、集中开庭、简化庭审环节等方面形成合力,确保轻案快办机制高质有效落实。
(作者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曹坚)(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