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22:12:10来源:法律常识
6月3日10时30分许,榆林神木,柴某驾驶“晋M58***”号小型客车,沿神木市麟州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口右拐弯时,与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李某莲驾驶的“陕K临0163***”号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李某莲受伤,两车受损。
在这起事故中
柴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榆林头条#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